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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言词证据的收集和审查

2012-12-18 1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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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司法实践中,凡是以自然人的陈述为表现形式的诉讼证据都是言词证据,如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等。作为证人的自然人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不同的分类,如根据年龄不同分为成年人和未成年人;根据智力健康状况的不同分为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

  司法实践中,凡是以自然人的陈述为表现形式的诉讼证据都是言词证据,如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等。作为证人的自然人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不同的分类,如根据年龄不同分为成年人和未成年人;根据智力健康状况的不同分为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人。为此,不同情况的自然人对言词的表达能力、对事实的判断能力、思维方式等就各有所异。这样对未成年人的言词证据如何收集和认定,常常对案件的审理可能会有十分关键的作用,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却常常被忽略,在法庭上也会出现控辩双方对未成年人言词证据收集和确认的合法性、真实性争论不休。由于我国立法对此无明确规定,因此,最后的确认权就属于法官了。笔者认为,对于这一特殊的自然人群体,其作为证人的适格性、其言词的可信性、证据的采用方法等都有探讨的必要,现提出以下观点,和同行一起磋商,以求共识。

  一、未成年人言词证据范围的确定

  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我国其他相关的法律又作了如下规定:如《民法通则》将未成年人又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即已满10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刑法》对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为绝对负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未成年人的行政责任年龄也有相类似的规定:本法第12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应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第21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2)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可见我国在立法上对未成年人这个特殊群体,作了不同于成年人的限制性规定,以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又可以把未成年人的言词证据分为:(1)作为未成年证人的言词,称证人证言;(2)作为未成年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言词,称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供述;(3)作为未成年被害人的言词,称被害人陈述;(4)作为未成年行政责任主体的言词,称当事人陈述;(5)作为未成年民事、行政诉讼当事人的言词,称为当事人陈述。不论未成年人言词证据作为何种证据,在实践中均未将其与成年人的言词证据加以区别对待。事实上,年龄对人的言词,在表达能力、对社会现象的感知、对经历事件的记忆、对特定案件事实的利害关系、知识经验、基本态度、身份关系等诸多方面与成年人都有不同程度的区别。我国现行法律对言词证据中的证人年龄只做了原则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3条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可见,“能正确表达意志”是对证人资格的要求,只有具备这样条件的未成年人所提供的言词才能作为言词证据。

  二、未成年人言词证据的特点

  由于未成年人的生活经历、知识面的深度和广度都是在发展阶段,其言词的表达,具有以下的特征:

  1、笼统、片面、直观。未成年人对外界的认识往往以直观为主,少于分析,且对有兴趣的人或事才去注意,也会讲述得详详细细,明明白白,至于与案件有什么关系,他们不会去考虑,只对其所知事件的整体描述,讲大概情况,常常带有一定的片面性。

  2、准确程度不高。由于未成年人智力发育的不成熟,往往记忆力很弱,停留在感观的印象多,不善于也无能力去综合思考,认知能力差,他一般不会很留意某一事件的发生原因、经过及后果,除非他作为当事人、被害人陈述或作为被告、犯罪嫌疑人供述时,他对自己所经历的事件或所作所为才可能会有较深刻的记忆,但常带有逃避惩罚或不想让更多人知道的心理而去编造虚假言词,从而失去言词证据的准确性。

  3、层次乱,无逻辑性。未成年人对某一事件的表述容易想到哪讲哪,不分主次和因果关系,甚至捕风捉影、夸大事实,会让取证人员推断出背离案件的“新线索”出来,从而干扰了对案件的审理或侦破工作的进行。

  4、易受外界影响。未成年人的身心处于发育阶段,缺乏主见,人云亦云情况时有发生,他虽然尚不懂心理学,不会察言观色,但有时对外界的干扰缺乏自制力,尤其是对收集证据人员的“诱导”、“诱供”、“启发”等不正当手段不具有辨别能力时,容易按收集证据人员的要求做出陈述或供述,而使言词证据失去客观性、真实性。另外,还应看到未成年人纯真、坦诚的特点,只有排除外界干扰,真实性才会是大的。

  三、未成年人言词证据的收集方法

  1、我国现行法律对收集未成年人言词证据条件、方法规定得都比较原则,正如前面所述,以是否能够“正确表达意志”为基本要求。为此,可操作性不强,只能是根据不同性质的案件、不同的情节再具体分析,其效力如何、是否采信具有较大的任意性。但在审判实践中有些案件还是有起关键作用的未成年人的言词证据被法院采信,从而维护了正义,惩罚了犯罪,保护了人民的生命、财产权利,如沈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张伟“见死不救”引起妻子死亡案,认定此案最有力的证据就是来自张伟7岁女儿的言词证据。但是,在收集该类证据时,根据其不同于成年人的特殊性,我们必须考虑两个因素:首先是未成年人的心里因素。因为未成年人生理上正处于生长发育期,身体没有完全定型,在心理上表现为智力尚未成熟,理解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相对较差,社会经验匮乏,情绪不太稳定等等。特别是较年幼的儿童,相对说看问题简单化、思维缺乏理性,言行易受外界影响,甚至常常把想象和现实混淆在一起。其次是作证环境。法庭是庄严之地,高悬的国徽,严肃的法袍,威武的法警,对为成年人来说无不透露着森严之气,而在对抗式诉讼中,控辨双方要通过挑剔的询问和交叉询问,使得案件事实得以展现,这种法庭气氛本身就令人感到紧张。法庭环境可能会对未成年人产生两个不利的影响:第一,容易导致未成年人在法庭上不论是陈述、供述和辩解及为证人出庭作证都会感到紧张,影响其表达;第二,可能会使一些为受害者的未成年人再次面对犯罪嫌疑人时,导致其情绪、心理继续受到伤害。另外对未成年人取证的工作人员应当有特别要求,即应该具备相应的素质和知识结构,如有较高的政策法律水平、思想道德水平、工作能力、工作经验,特别还应该具备除法律知识以外的相关知识,如儿童心理学,同时应该具备热爱生活、会关心人、待人诚恳,尤其关爱未成年人,除了遵守法律外,还应有收集未成年人言词证据的特殊职业道德,收集时注意营造良好气氛,对未成年人多采取安慰、呵护的态度,这也是收集未成年人言词证据不可缺少的条件和方法。

  2、对不同的未成年人的言词证据收集方法:

  (1)证人证言。收集未成年人的言词证据具有难度高、技术性强的特点,需要取证人员充分了解未成年人心理,要机智、灵敏,拥有得心应手的取证方法。一般讲,询问是收集证人证言的基本方法,但未成年人往往会忘记发案时的情景,所以可以采用“模拟案件发生”的方法,使案件情景再现,让其有“身临其境”的感觉,这样才能唤起其记忆,进而发问,效果会很好,从而提供更准确的言词证据,并观察未成年人的表情、动作和精神状态,与其陈述相印证。根据心里学家调查显示,向年龄较小的孩子取证时,应适当的运用询问技巧,即使很小的孩子都能回忆起更多的案件信息。根据他们的临床调查,大量非语言技巧的使用,有助于孩子们更准确地告诉你,他的经历,他的所见所闻。主要方法有:一是使用与案件有关的道具和照片,作为未成年人回忆案件的线索,起到引导他们回忆的作用,从而给儿童提供了重构事件的机会,增加了取得真实证言的可能性;二是到事件发生地,可以触景生情,再加上一些表演、模拟动作,利用未成年人语言表达能力弱模仿能力强的特点,提高取得准确言词证据的概率。

  (2)被害人的言词。近几年来青少年犯罪率上升,进而使得为成年人设计的诉讼体系无法适应未成年人提供言词证据的需要,特别需要关注的是,司法介入给未成年人带来的紧张和潜在的伤害,应减少对未成年人的二次伤害和增强他们言词证据的质量和完整性,所以,对于那些不适于出庭作证的未成年的被害人来说,尽量避免他们出庭作证直接面对被告人。这是因为,当未成年人亲历一件案件后,其最大的恐惧就是面对他们眼中的作案者,如能采取录音录像法,即在询问时用录音录像记录询问过程,日后整理起来也不会遗漏重要的内容。同时,录像还可以用来供其他人观察未成年人的年龄、表情等,以判断其言词的可信度,即可达到保护未成年人合法利益的目的,又可以取得比较好的效果。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言词。对未成年人的口供的采集,必须先向他们宣讲法律规定,让他们知道自己的行为后果,并指出前途,要有耐心,不能恫吓,更不可刑讯逼供,要看到这些人具有比成年人社会经历浅、易改造的特点,只要他们了解法律的规定,他们的口供是真实可信的。我国现行法律对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一般违法案件的审理的取证工作作了相对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建立互相配套工作体系的通知》规定:“对少年人犯案件的侦查、预审工作,公安机关应确定专门办案人员或者侧重办理少年人犯刑事案件的人员,有条件的地方,也可设立专门机构。对少年人犯的讯问要采取不同于成年人的审讯方式、方法,在讯问中应进行耐心细致的教育、疏导工作;了解少年人犯作案的动机和成因,并记录在卷,以便积累资料,总结经验,改进工作。”《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第1章第4条规定,“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严禁使用威胁、恐吓、引诱、欺骗等手段获取证据。严禁刑讯逼供。”第6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职人员承办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人员应当具有心理学、犯罪学、教育学等专业基本知识和有关法律知识,并具有一定的办案经验。”第2章第10条规定,“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讯问应当采取不同于成年人的方式。讯问前,除掌握案件情况和证据材料外,还应当了解其生活、学习环境、成长经历、性格特点、心理状态及社会交往等情况,有针对性地制作讯问提纲。”第11条规定,“讯问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时,根据调查案件的需要,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通知其家长或者监护人或者教师到场。”第 12条规定,“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讯问可以在公安机关进行,也可以到未成年人的住所、单位或者学校进行。”第 13条规定,“讯问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时,应当耐心细致地听取其陈述或者辩解,认真审核、查证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和线索,并针对其思想顾虑、畏惧心理、抵触情绪进行疏导和教育。”这些规定都是针对未成年人的特点而规定的,应当严格遵照执行。

  四、对未成年人言词证据的审查

  要审查未成年人的言词证据是否可采信,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审查提供言词证据的未成年人的资格。如前所述“能正确表达意志”是对证人作证资格的基本要求。所以,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看提供证据的未成年人是否能正确表达意志。首先看他感知、记忆和表述能力,即在案件发生时他的智力发育程度,不同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具有不同的感知、记忆、表述能力、理解能力;其次,是应知自己有说实话的义务。上述两点的甄别方法是依据客观事务发生、发展、变化的一般规律和常识并尊重逻辑推理去辨别,尤其是适用于简单案件中对各种言词证据的单一审查判断,作为对言词证据加以初步筛选、审查和判断的必要手段。

  (2)排除未成年人的言词证据的虚假言词。虚假言词是指故意所作的虚假陈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1条第1款规定: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如一个学龄前儿童的证言中有专业术语,而且证言的逻辑性也明显超出其智力状况时,这时就应当有其他证据予以补强,证明他有能力说出这些话,否则应以排除。要准确地判断未成年人言词证据的真假,要了解不同年龄段的未成年人的心里特点和智力状况。心理学专家一般把未成年人心里的发展分为婴幼儿期、学龄前期、学龄期、青年初期(不包括18周岁)四个阶段。每个阶段的未成年人的智力状况和心里特点是不同的,要将不同时期未成年人的心里特点、智力状况相区别后,再来判断言词证据的真假。另外,还可以利用比较法排除未成年人虚假的言词证据。比较法是指对案件中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具有可比性证据进行比较对照,经过比较对照,证据之间没有矛盾,该证据有可能就是真实可靠的,反之,可能其中一个有问题或者都有问题。当然,对比一致的言词证据也不能简单的看成必然真实,必须符合逻辑推理。如一未成年人证人作证称,所见肇事车为白色面包车,且前车灯被撞坏,而犯罪嫌疑人甲的车辆正是白色,但是结论只能是犯罪嫌疑人可能是肇事司机,并不能必然肯定甲是肇事司机。有关未成年人言词证据比较审查,可以采取两种基本形式,一是纵向比较,就是对同一未成年人对同一案件事实,提供的多次陈述进行比较,看前后是否一致,有无矛盾之处,如有矛盾就要考虑证据的真实性了;横向比较,是对不同未成年人的陈述做并列比较,或将未成年人的陈述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其他证据相比较,看其所用语言或者逻辑结构是否符合未成年人的年龄特点、心理状况,与其他证据有无矛盾之处,用以判断未成年人言词证据的真假。人所共知,未成年人缺乏生活经验,他们的表述一般只会用自己的语言,也可能简单的、无意识的模仿成年人用语,但对模仿的语言,常常是只知其表而不知其理,所以稍一反问就会露出马脚。因此,在比较的过程中,相互、前后一致的未成年人言词也不能盲目相信,也可能是未成年人受到其他人的指使作出的虚假陈述,哪怕未成年人几次陈述的细节都完全相同,但一经追认就不知所云时,这显然就是不正常的了。

  (3)识别错误的未成年人言词证据。错误的言词证据是指观察不清、记忆模糊或者表述不准确等原因造成的。由于未成年人年龄、智力、心理状态的特点,其言词证据中存在错误的可能性较成年人要大。在司法实践中一般用综合认证法,即将未成年人的言词证据与已认定的证据进行综合比较,找出未成年人言词证据的不足之处,再结合未成年人言词证据的特点,分析原因,运用科学的逻辑推理,排除错误的言词证据。

  (4)要掌握未成年人少世故、易说真话的特点。由于未成年人不像成年人那样世故人生,一般情况下编造不出他没有经历过的事实,故对其可信赖性要比成年人大,因为言词的可靠性要以人的可信赖性为基础,所以有些人认为儿童容易说谎是没有根据的。审查未成年人言词证据时,对特定年龄段儿童的言词中现实与想像相混淆部分进行综合分析,肯定真实的现实部分予以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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