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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执法中《现场检查笔录》常见问题及制作要点

2015-11-05 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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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现场检查笔录是行政执法人员在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或者案件调查过程中对现场进行实地检查时所做的客观记录,是一种法定的证据形式,是实施行政处罚的重要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效力。但在实际工作中,许多基层执法人员对其重要性认识不足,在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时不认真,造成笔录质量不高,证据效力降低或者无效。

  《现场检查笔录》常见的问题

  (一)程序违反规定

  1、不记载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的程序。国家局制定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文书现场检查笔录中没有预设填制执法人员姓名和执法证号的空白处,在书写笔录时很容易将出示执法证件情况和执法人员姓名及执法证号记录下来。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法人员在进行现场检查时,必须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才能依法实施检查,未记载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就无法证明遵守了法定程序。

  2、现场检查笔录终了处无2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有的笔录只有1名执法人员签名,有的笔录只有当事人签名而执法人员忘记签名,这就无法证明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是2人以上。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在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二)用语不规范

  1、使用模糊性语言。对物品数量描述时使用“大约”、“大概”、“估计”等模糊词语,或“多”、“少”、“余”、“左右”等不定词语,用“卫生一般”、“垃圾遍地”、“冰箱里乱放东西”、“制度不健全”等抽象的词语代替具体的描写,这是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的一大禁忌。

  2、使用简略语甚至写错别字。使用含义不清,容易发生歧义的简略语,如“无证经营”、“无证上岗”、“无三防设施”等。这种简略语不能准确具体的描写出违法行为,还容易产生歧义,无法根据检查笔录对事实进行定性。笔录中更不能出现错别字,错别字不但影响笔录的制作质量,也容易产生不良后果,特别是被检查人的名称要写对,这既是对被检查人的尊重,也可减少以后可能发生诉讼时的麻烦。

  3、使用推定性质的结论性语言。如有的笔录将现场未见餐饮服务许可证记录为无餐饮服务许可证,将检查时未发现购进票据记录为无购进票据等,有的笔录进行主观认定,先入为主,使用“违法”、“非法”、“擅自”等词语,或者直接在笔录中叙述当事人违反的法律条款。笔录应只记载现场实况,不作评价和结论。

  4、与询问笔录、告知书等混淆。有的现场检查笔录出现“当事人陈述”购进物品的数量、价格等内容,使现场检查笔录变成了询问笔录。有的现场笔录中包含事先告知的内容,这类现场检查笔录混淆了与询问笔录、行政告知文书的不同内涵和功能,没有发挥现场笔录证明违法事实客观存在的特有功能。

  (三)内容不全面

  1、只记录现场检查的结果而未记录检查活动的过程。如未记录检查过程中的拍照、录像等其他证据收集、提取情况,不能相互印证。有的未记录检查过程中从业人员是否正在操作,工作衣帽穿戴情况,是否按要求提供票据、记录以配合检查等当事人的活动状况。

  2、未记录现场采取相关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如未记录在检查过程中,依据现场情况而作出的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等措施,有的现场检查笔录中,记录的物品数量与扣押物品决定书的数量、名称不吻合,做不到三线合一(现场记录、查扣物品决定书、物品实物),出现证据之间不能相互印证。

  3、只记录当事人未签名的事实而未注明其不签名的原因。有的执法人员忽视对当事人未签名原因的记载,这样的笔录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当事人拒绝签名或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的规定。

  (四)笔录中预先设定的栏目填写不完整

  1、现场检查笔录有空项。文书中预先设定的栏目没逐项填写齐全,有遗漏或涂改。

  2、检查时间填写不精确。有的只填写现场检查的日期,而不填写起止时间,有的只填写现场检查的开始时间,结束时间忘记填。

  3、检查地点填写不准确。只写到街道而未写清门牌号。大多按被检查单位《许可证》上的地址填写,而未注意到有的地址已变更。有的笔录具体检查的场所是餐馆的凉菜间还是食品仓库填写不具体。

  4、被检查人项填写不全。单位名称不写全称,只写简称,被检查人是个人的没有填写其身份证号码。

  如何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一)全面检查,准确记录。如在餐饮服务单位,从许可情况、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相关产品的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食品的储存、设施设备的配置、消毒保洁、专间的设置、环境卫生状况到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执行情况等,涉及的内容很多,都应全面检查。但只需着重记录与违法事实有关的情况,检查记录应当围绕违法事实的基本要素――何时、何地、何因、何种方式、何种行为、何种后果,一一交代清楚,数据要准确,不能估算。检查时间应当写明实施现场检查的起止时间,检查地点描述应具体,要写清检查的具体空间地点,要使没有到过现场的人看了笔录也能了解现场的情况。作为原始性记录,检查笔录必须现场一次性完成,不允许事后补记。

  (二)客观记录,不加评论。追求客观真实,是制作笔录的真谛,切忌在笔录中作评论、推断,不能在笔录中体现对当事人行为或案件进行定性的文字。笔录应该是执法人员在现场所见、所做的实录,记录应当客观、真实,不能使用现场笔录进行询问,也不能记录现场观察不到的拟断。如检查餐饮具消毒情况应记录为“在餐饮具清洗消毒间内未发现用于餐饮具消毒的消毒剂,发现有500升消毒柜一个,内存放个人物品茶杯和碗,内壁上可见4处霉斑(取证照片一张),周围未发现有电源设施。而不能描述为消毒柜未使用,内壁很脏或者直接描述餐饮具未进行消毒”。

  (三)突出重点,详略得当。每个检查现场的具体内容,应当逐项分段记载清楚,违法事实要尽量记载事实要件,做到既全面又有重点。对与具体案情关联不大的内容,可以简写,而对于与案情关联紧密的物品、标识、人员操作情况、工具、原料、设施设备的状况都应详记,并尽可能地加以固定、提取作为证据。如对烹调间进行检查应记录为烹调间内有4人正在对食品进行加工,灶台旁有盛装油脂的25公斤的白色朔料桶2只,内各有10公斤的油脂(现场称重),桶表面无任何标识标签(取证照片一张)。

  (四)证据之间,相互印证。现场检查笔录作为证据,要注意记录现场调取物证和拍照、抽样过程及相关文书制作情况,对有关证据采取的先行登记保存,相关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情况也要写明,使笔录和收集的其他证据相印证,形成证据链。

  (五)认真核对,签字确认。笔录写好后要交给当事人核对、确认或向其宣读,并由当事人逐页签字并在笔录终了处顶格注明“以上情况属实”的字样,写明日期。当事人认为记录有误,要求修改的,应当在修改处由当事人签字或者按指纹。当事人拒绝签名或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并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字。

  现场检查笔录是证明违法行为存在的重要证据之一,执法人员应当对其证据效力予以充分的重视。为了保证笔录的证明效力,执法人员必须有良好的基本功,善于思考,勤于练习,掌握制作技巧,以便正确反映现场检查工作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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