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依据及适用范围
《现场检查笔录》,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或者案件调查过程中,对现场进行实地检查、勘验情况记录的文书。
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的法律依据有很多,如《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时,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注明执法人员身份、证件名称、证件编号及调查目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签字。
《现场检查笔录》属证据类法律文书,适用于查清案件违法事实、收集现场证据时使用;也适用于日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等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使用。
二、制作内容及方法
《现场检查笔录》为一式二联叙述式文书,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被检查单位或个人。该文书内容包括首部、笔录特定项目、现场检查记录和尾部四个部分。
(一)首部。
1.文书名称,即《现场检查笔录》。
2.页码。固定格式为“第 页,共 页”。
(二)笔录特定项目。包括:
1.检查事由。是指执法人员因何原因进行现场检查,如日常监督检查,投诉举报情况核查等。
2.被检查单位(人)情况。其内容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和联系方式(电话或其他联系)等。
3.检查地点。填写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具体地点,如××医院药房。
4.监督检查类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使食品药品监督检查职权,根据所检查的实际情况,准确填写是食品或是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使用的检查。
5.检查人和记录人。填写参加检查的执法人员姓名;记录人应是检查人员中的一员。
6.检查时间。填写现场检查的起止时间,即×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三)现场检查记录。检查记录起始部分应当注明执法人员身份、证件名称、证件编号及检查目的。核心内容包括:检查活动参加主体情况、检查的缘由、检查的物品、检查场地环境、物品的放置情况、抽样情况、有关证据予以先行登记保存(或是查封、扣押)的情况。
(四)尾部。其主要内容为履行签署手续。
1.被检查人签署。《现场检查笔录》制作完毕后应先编写页码,然后被检查人核对后签名并注明时间。
2.执法人员签署。执法人员签署必须是2名以上,如为多页的,每页同样均要签署。
3.见证人签署。检查中,如有见证人参加,需由见证人签字,并注明身份证号码。
被检查人、执法人员和见证人签字后,均应写明时间。
三、制作注意事项
(一)现场检查记录顺序。记录顺序应与勘验、检查工作的顺序一致,边检查边记录。
(二)重点记录主要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要以食品药品法律、法规规定加以认定。
(三)记录要准确、具体。《现场检查笔录》不能以抽象概念代替具体的描写和叙述,不要使用模糊性语言,如“大约多少”、“多少左右”等不确定词语。
(四)用语规范、书写方法正确。《现场检查笔录》是食品药品监督执法人员收集证据的专门文书,用语力求规范,书写应严肃、正确。
(五)对于现场调取证物和现场拍照等内容,笔录要注明证物和拍照物品所在的位置、名称、数量、状态和标记等,使《现场检查笔录》与现场拍照、现场提取的实物证据互为印证,互相补充,构成证据锁链。
(六)食品药品监督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如有采取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或查封扣押物品措施的,在现场检查记录中应该详细加以叙述。
(七)同一案件有不同地点的现场或对同一现场多次检查的,不能综合起来只制作一份笔录,应当分别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