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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陈述

2012-12-18 1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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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被害人陈述的概念被害人一词源于古代社会宗教仪式对神的祭祀品这一概念。被害人陈述,是指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就其遭受侵害的情况及其他案情事实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叙述和控诉。被害人陈述,是刑事诉讼中特有的一种证据。凡是有被害人的案件,被害人的

一、被害人陈述的概念

“被害人”一词源于古代社会宗教仪式对神的祭祀品这一概念。被害人陈述,是指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

害的人,就其遭受侵害的情况及其他案情事实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叙述和控诉。被害人陈述,是刑事诉讼

中特有的一种证据。凡是有被害人的案件,被害人的陈述便是认定该案所不可缺少的证据。

(某盗窃案件中被害人所作的陈述)

“被害人”具有以下特征:

1.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一般应当是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如果本人未受到犯罪行为的直接

侵害,或者犯罪行为虽对其造成某种危害,但不是直接遭受该犯罪行为侵害的人,不能称之为“被害人”。

例如,某人被犯罪分子打死(或者被打伤、被强奸等等),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是被害人,而他的配偶、

子女及其他亲属虽然也受到某种损害,但都不属于刑事案件的被害人。

2.所谓“遭受犯罪行为的侵害”,是指公民的生命、健康、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

遭受侵害的合法权益可能是其中的一项,也可能是多项。

3.被害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法人。关于法人能否作为被害人,在我国诉讼法学界尚有争议,但我

们认为被害人应当包括法人。法人作为—个实体单位,既然遭受了犯罪行为的直接侵害,它当然可以作为被

害人参与诉讼,法人有权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可以以被害人的身份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

4.被害人可能是成年人,也可能是未成年人;既可能是神志正常的人,也可能是精神病人或呆傻人。

5.刑事被害人的身份,是由犯罪行为造成的,因而具有不可替代性。如果被害人死亡或者致残后神志不

清不能作证,也不能由亲属或者其他人代替被害人陈述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情况。其亲属或者其他人如果知

悉案件中的某些情况,应当以证人的身份提供证言,但不能作为“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page]

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均有权代表被害人提出某些诉讼要求,行使某些

诉讼权利,但他们都不能代替被害人提供“被害人陈述”这样的证据。

二、被害人陈述的主要内容。

作为诉讼证据,被害人陈述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犯罪行为的揭发、证实与控告;二是对案

件发生前后有关情况的陈述。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被害人陈述的内容可能超出上述范围,例如,被害人提出

严惩犯罪分子的要求和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等等,这些内容则属于诉讼请求,不属于诉讼证据。

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处于较为特殊的诉讼地位。在公诉案件中,尽管被害人也是本案的当事人,但由

于有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权,法律并不要求被害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这主要是因为被

害人力量单薄,没有能力收集到充分、确实的证据将被告人送上法庭。但是,被害人有权利也有义务提供

某些证据揭露犯罪和证实犯罪,协助司法机关查明案情,使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制裁。基于这样一种实际的

情况,被害人在公诉案件中所处的地位,从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说是一种特殊的证人。由于被害人遭受了犯罪

行为的直接侵害,案件的审理结果关系到其切身利害,因而被害人在作证时的心态又同一般的证人大不相

同。据此,我国刑事诉讼法把“被害人陈述”列为一种独立的证据。

三、被害人陈述在刑事诉讼中的意义

(一)指认犯罪人,证实犯罪

有些被害人同犯罪分子曾经有过正面接触,他们能够直接指认出犯罪分子,并提供出遭受侵害的详细经

过和具体情节,其陈述可能成为证实犯罪和最后定案的直接证据。

(二)提供线索,协助破案

许多被害人虽然不能直接指认出犯罪分子,但他们能够对遭受的伤害或损失提供具体的情况,或者提供

出犯罪人的体貌特征及其他线索,有助于缩小侦查范围和及时破案。

(三)核实案情,排除伪证

由于被害人直接遭受犯罪的侵害,他的感受最为深刻,他所提供的证词一般也比较具体、真切。在审查

证据时,可以被害人陈述和各种证据加以比对,往往可以发现若干证据与被害人陈述之间存在矛盾,促使办[page]

案人员进一步展开调查,排除伪证。

需要说明的是:大多数被害人对于揭露犯罪和惩罚犯罪都抱有积极的态度,愿意尽量提供准确的证词,协助司法机关证实犯罪。但也有相当数量的被害人,由于同案件的处理有利害关系或受复杂的心理因素支

配,所作的陈述可能掺杂某些不完全真实的情况,存在有意夸大或者隐瞒某些关键的情节的可能。因此,对

于被害人的陈述,也不可盲目轻信,同样应当进行认真的审核。

四、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刑事诉讼的主要任务是揭露犯罪、证实犯罪,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这本身就是对被害人权利的保

护。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作为案件的当事人,法律赋予他充分的诉讼权利,同时要求他承担相应的诉讼义

务。

(一)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1.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权利。

(1)被害人对于犯罪行为和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检、法机关报案,提出检举和控告。

(2)被害人对司法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如果不服,有权申请复议。

(3)被害人对于承办案件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以及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有申请回避

的权利。

(4)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时,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5)被害人有权委托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6)被害人对由于犯罪行为而蒙受的物质损失,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司法机关在追究被告人刑事

责任的同时,判令其进行适当的赔偿。

(7)在法庭审理中,被害人有权参加法庭调查,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井有权参加法庭辩

论。

(8)在侦查阶段,被害人有权要求公安机关对其提供必要的保护,并可以要求不公开其姓名。尤其是强奸

案件的被害人,有权要求对于被害的情况予以保密。

(9)被害人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与裁定,如果不服,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10)被害人如果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

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page]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了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并授权被害人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

起诉,其立法意图都是进一步加强对被害人的法律保护。但是,立法并没有赋予公诉案件的被害人有独立的

上诉权。因此,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对判决、裁定不服时,只能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或者要求人民检察

院提出抗诉,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义务。

(1)被害人遭受犯罪行为的侵害,有义务向公、检、法机关报案或者提出控告。法律不允许被害人与犯罪

分子“私了”。

(2)被害人应当如实陈述遭受侵害的事实,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故意夸大事实,诬陷他人。

(3)在法庭审理中,被害人应当遵守法庭秩序,听从审判长的指挥。

(二)自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1.自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权利。

刑事自诉案件,一般属于性质不很严重,法定刑也较轻的刑事案件。刑事自诉案件中被害人的诉讼权利

有:

(1)对于自诉案件是否起诉,由被害人自行决定。被害人可以同加害人自行和解,也可以通过调解使纠

纷得到解决,必要时,当然也有权提起诉讼。

(2)自诉案件起诉后,在人民法院判决之前,被害人还有权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3)如果被害人已经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诉。

2.自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义务。

自诉案件中被害人作为自诉人,其诉讼义务主要有:

(1)被害人对于在自诉状中提出的指控,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自诉人不能提出足够的证据,或者在

起诉后不能补充必要的证据,就要承担被驳回起诉的后果。

(2)自诉入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按期出庭参加诉讼。如果经过两次传唤,无正当理由不能到庭

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依法按撤诉处理。

(3)在法庭审理中,自诉人应当遵守法庭秩序,听从审判长的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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