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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陈述的证据效力如何?

2018-03-08 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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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刑事犯罪案件中,被害人陈述是司法机关查明案件和认定案情的一种重要证据。但是由于被害人陈述只是被害人的一面之词,加上有时候难以查证,其证据效力的大小也与其他刑事证据种类不太相同,接下来让找法网小编带你了解一下。

  1、被害人陈述是刑事诉讼法上的一种独立证据种类

  被害人陈述对揭露犯罪、查获犯罪人、认定案情有重要作用,是司法机关查明和认定案情的一种重要证据。这是因为被害人一般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经过、体貌特征和自己的受害时间、地点、经过等具体的案件事实有比较清楚的了解,因此被害人具有特殊的诉讼地位,我国刑事诉讼法将被害人陈述确定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种类。

被害人陈述的证据效力如何?

  2、被害人陈述的证据效力是有限的

  被害人陈述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其证据效力是有限的。被害人陈述如果有其他证据相印证,查证属实,则可以作为定案的重要证据,如果不能和其他证据相印证,就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

  这是因为被害人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是案件的直接受害者,被害人有可能出于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憎恨、出于某种不良动机或其他种种原因,在向司法机关供述时,夸大其辞,避轻就重,甚至故意捏造事实,谎报案情,也可能因突然遭受犯罪行为的侵害,精神高度紧张、激动,而发生认识上、记忆上的错误。所以对被害人陈述不能不信,也不能轻信,要客观地、实事求是地审查它的真伪。

  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指控一个人构成犯罪,不仅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而且要做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

  总之,被害人陈述虽然是一种独立的证据种类,但并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事实上,被害人陈述不等于案件事实。和其他证据一样,被害人陈述也需要经过认真审查核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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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在问
我想问问视听资料证据效力是怎样的?
您好,在认定视听资料是否具有效力,并作为证据使用时,从以下三个方面判断: 一、视听资料的合法性。从采证行为本身判断是否合法,采集行为的目的是否合法、采集行为是否危害他人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进行判断。 二、视听资料的真实性。审判实践中,一些当事人对于对方提供的视听资料并不完全认可。因此对视听资料需要查明采集证据当时的时间、地点、在场人、背景,并联系录音录像的前前后后和其他证据综合考虑,运用逻辑方法,确定有优势的证据,最终认定事实。当事人对于视听资料真实性存有异议,需要提醒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方法甄别真假,并且告知当事人不申请可能会承担不利的后果。三、视听资料的证明力。证据存在某些瑕疵和弱点,不能作为单独定案事实的依据,必须依靠其他证据的佐证,补强证据价值,才可作为定案依据。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其真实性存在瑕疵,但也不能因此就全部否认其作为证据的证明能力和证明力,而要通过全部证据的综合审定,补强视听资料的证明力,以求最大限度地接近客观真实,实现实体正义。在视听资料为单一证据的情况下,有必要提示当事人提供其他证据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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