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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林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

2012-12-18 1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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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9月24日,在四川

9月24日,在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三级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干警和有关执法部门的督促下,四川省“4.6”森林失火案犯罪嫌疑人古蔺县石宝镇芦荫村村民黎某,亲手栽下的第一批杉树苗一期栽植顺利完成。今年8月1日,经古蔺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审理后以失火罪判处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判处其在2002年10月至2007年8月期间,补种被其烧毁的21748株林木,恢复457.7亩林地的民事责任。判决后,黎某表示认罪服法不上诉。

2002年4月6日,黎某携带镰刀、火柴到自家责任田内铲除杂草,并将铲除的杂草堆放在责任田中,用火柴点燃焚烧。此时恰遇大风,引发重大森林火灾。案发后,经现场勘查及林业技术测定,烧毁林地457.7亩,烧毁成材林木20970株、幼树778株,造成经济损失41.06万元。其中烧毁芦荫村一组集体森林426.7亩,直接经济损失36.08万元。古蔺县检察院及时介入该案侦查取证,认为被告人黎某因失火行为造成集体森林重大损失,并对当地生态环境资源造成严重破坏。

近年来,四川省农村违反规定野外用火现象屡禁不止,导致森林失火案时有发生。仅今年1至9月,全省境内就发生森林火警145起、森林火灾22起,致使森林资源遭到破坏,国家、集体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然而,过去此类案件的当事人仅被追究刑事责任(一般处以缓刑),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因种种原因未被依法追究。形成鲜明反差的是,一方面国家和集体的森林惨遭毁坏而无法弥补,另一方面,绝大部分当事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视为儿戏,判缓刑无所谓。针对这种状况,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三级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从维护国家、集体利益出发,勇于开拓创新,积极同法院协调,取得共识,并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一道补充调查,收集证据,开展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公诉工作。黎某毁林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就是四川省三级检察机关率先推出的创举。

9月12日,古蔺县检察院干警会同镇有关部门,督促黎某履行判决所确定的民事义务。在执法部门的督促下,黎某积极主动履行法院的判决,黎说服家人出资雇人帮助打窝植树,当场栽下了第一棵杉树苗。在现场,黎某以自己失火犯罪的亲身经历,对广大村民现身说法,表示了自己的悔罪之心,希望通过植树弥补给国家、集体造成的重大损失。本案民事判决部分得到执行,在当地村民中起到了教育震慑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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