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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伤残等级司法鉴定申请书在哪办理

2019-08-15 1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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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我国的法律中,根据受害人伤残的严重程度来判定,一般将伤残的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在实践中,如果没有相关证据证明,那么伤残等级一般以结果为依据。在鉴定伤残之前需要提交伤残等级鉴定申请书。那么医疗伤残等级司法鉴定申请书在哪办理呢?下面找法网小编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

   一、我国的伤残等级评定大致有六类:

  1、由工伤引起的劳动能力伤残评定。

  2、由非工伤引起的劳动能力评定。

  这两种伤残评定的委托机关均为劳动行政管理部门,鉴定机构是劳动能力评定委员会。标准为劳动部制定。这类评定属于准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3、由交通事故引起的伤残评定

  委托部门可以是公安机关的交通管理部门,也可以是人民法院的民事或者刑事审判庭。鉴定机构可以是公安机关的鉴定部门,也可以是相应有资格进行评定的社会组织。标准为公安部制定。

  4、一般人身伤害产生的伤残等级评定

  一般适用于劳务纠纷,一般人身伤害等案件中,标准是最高人民法院制定。

  5、无致害人伤残等级评定

  比如先天性疾病引起的,比如致害人逃亡未被追究案件引起的伤害,比如自残引起的,委托部门一般为民政部门,鉴定机构也是民政部门下属的鉴定组织,标准也是民政部门制定。分为一二三级。

  6、军人伤残评定。

  由团级以上医院诊断后由团级政治处委托师级医院进行评定。标准有国防部制定。

  

  二、评定的程序一般如下:

  1、被评定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评定申请书;

  2、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以及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X片及诊断报告;

  3、从治疗医院借阅有关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

  4、对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进行评定时,还应携带评定人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说明;

  5、评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尚未终结,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在申请书中说明;

  6、评定者需要亲自接受检查并缴纳规定的评定费用。

  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具有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由此看出伤残鉴定的时间是在治疗终结,应有出院诊断证明。应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公安部门推荐鉴定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三、在哪个部门做伤残等级鉴定呢?

  1、有没有在当地劳动局做工伤鉴定,这是评残的首要条件,只有先确定是工伤,才能有后面的工伤评残。

  2、伤残等级由地级市的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相关专家评定,要申请,才会受理。主要是由专家组里的医疗方面的人员进行的,劳动部门其实只是起到组织作用。

  3、对伤残等级结论不服的,可提请各省、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复议,省级部门的结论为最终结论。

  4、对省级部门的结论不服的,可到当地劳动仲裁部门提请仲裁,

  5、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当地法院提出诉讼。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搜集的关于医疗伤残等级司法鉴定申请书在哪办理的相关内容,相信通过上文的阅读,大家对这一问题都有了一定的理解,希望本文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找法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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