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期间与期日
刑事诉讼中的期间,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以及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分别进行一定的刑事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守的时间期限。
期日,是指公安司法人员和诉讼参与人共同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特定时间。
二、期间的计算单位和方法
期间以时、日、月计算。
特别关注:
1、开始的时、日不计算在期间以内。“时”和“日”这两种计量单位不能互相换算。以月计算的,自本月某日至下月某日为一个月。如果本月31日收案,而下月无31日时,则至下月的最后一日为一个月。半个月一律按15天计算。
2、节假日应当计算在期间以内。但是,期间届满之日如果是法定节假日的,应当顺延到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在押期间,应当至实际届满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3、对于法定期间的计算,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通过邮寄的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应以当地交邮盖印邮戳的时间为准。
三、期间的恢复
刑诉法第80条规定:“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五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前款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四、送达
刑事诉讼文书送达,是指公安司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和方法将诉讼文件送交收件人的诉讼活动。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送达的方式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等。
刑诉法第81条:“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应当交给收件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时候,送达人可以邀请他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认为已经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