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扭送犯罪分子的情形有哪些

2019-06-05 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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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扭送是公民强制把犯罪分子交给公安机关、检察院或者法院的行为。但是,扭送犯罪犯罪要符合相应的条件,如果犯罪分子不符合相应的条件,公民是不能扭送其给司法机关处理的。那么,扭送犯罪分子的情形有哪些,实施扭送的要求限制有哪些,扭送与自首的区别有哪些呢?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扭送犯罪分子的情形有哪些。

  一、扭送犯罪分子的情形有哪些?

  扭送是指公民将当场抓获的违法犯罪分子强制送交司法机关处理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通缉在案的;

  (三)越狱逃跑的;

  (四)正在被追捕的。

  扭送是中国法律赋予公民在紧急情况下协助司法机关同犯罪作斗争的一种权利。公民抓住人犯后,应立即送交司法机关处理,不得擅自拘禁。司法机关对于公民扭送前来的人犯,不论是否属于自己管辖的,都应当接受,并立即讯问。如果认为不构成犯罪或者并非通缉在案的,应立即释放;需要进一步审查处理的,依照管辖分工,移送主管机关处理;需要拘留或者逮捕的,依照法定程序迅即办理拘留或者逮捕手续。

扭送犯罪分子的情形有哪些

  二、实施扭送的要求限制有哪些?

  1、扭送主体的广泛性。实施扭送行为的主体可以是任何公民。

  2、扭送对象的特定性。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民可以扭送四类人:现行犯、通缉犯、越狱逃跑者或被追捕者。扭送的对象只限于上述四类人,任何人不能随意扩大范围。

  3、有不同于强制措施的强迫性。

  4、具有即时性和暂时性。公民在发现具有法定情形的人时,在控制住扭送对象后应“即时”将其送往公安司法处理。必须立即送交,不得拖延。因此,扭送对于扭送对象人身自由的限制是暂时的,当公民将扭送对象移送至司法机关时,扭送行为结束。

  5、保障性。在这个过程中,公民不得对扭送对象进行关押和体罚,不能随意进行搜查,不得随意伤害扭送对象的身体或侮辱其人格。

  三、扭送与自首的区别有哪些?

  在司法实践中,非主动归案的有三种情形:一是被司法机关缉拿归案的;二是被群众扭送到司法机关归案的;对于这两种情形,毫无疑问不能认定为自首。三是被自己的亲友扭送到公安机关归案的,对于这种情形,不管是司法理论界还是司法实践中均有不同的看法。需要注意的是此时这种情况属于比较特殊,因为嫌疑人是在自首的途中才被别人扭送至公安机关的,应当视为自首,因为根据刑法规定,自首必须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项要件。关于“自动投案”的规定,根据最高法《解释》和《具体意见》的规定,共有12种情况可认定为“自动投案”的第五款规定,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比如说上述第三种情况,案例中犯罪嫌疑人有自首的动机及行为,然而与扭送行为二者形成了竞合,在无意思联络状态下形成了合力,最终达到了归案的效果。就本案而言,此时的扭送并非法律意义上诉扭送。因为“扭送”意味着犯罪嫌疑人对归案的反抗和拒斥。而本案中,即使未有扭送行为,嫌疑人也必将投案,构成自首,这种必然性表明,其自首行为虽介入了另一个原因,却达成了同样的效果。因此,从主观主义角度出发,其行为应认定为自首。

  通过上文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扭送犯罪分子的情形有哪些的知识,我们可以知道公民要在犯罪分子符合扭送条件的前提下强制交给司法机关处理。但是,扭送不等于自首,二者也是有着很大区别的。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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