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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的起算时间如何认定

2017-07-27 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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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有权决定采用拘留的机关一般是公安机关。检察院在自侦案件中,对一些特定情况也有决定权。那么刑事拘留时间又该如何起算呢?下面我们将一一为您解答。

  刑事拘留的起算时间如何认定

  (一)从拘留之时起计算刑事拘留的起算时间

  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实践中公安机关使用的《拘留通知书》上一般会写到“我局已于x年x月x日x时将涉嫌xx罪的xx刑事拘留”。既然《拘留通知书》注明了拘留开始于x时,按照正常的理解,拘留期间应该从那时起开始计算。

  (二)从拘留之时起计算刑事拘留的起算时间,符合公平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

  关于刑事诉讼中期间的计算,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日期。但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间届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在押期限至节假日后的第一日。羁押期不会因假期的原因而延长,体现了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立法本意。同理,将执行拘留的首日计算在拘留期限内,更有利于体现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目的,维护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

  (三)从拘留之时起计算刑事拘留的起算时间,在计算折抵刑期时能够更加准确

  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应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可折抵相应刑期。在计算先行羁押的日期时,是从执行羁押的当日起计算。刑事拘留期间既然可以折抵相应的刑期,“拘留后的三日以内”也应当理解为从执行拘留的某日某时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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