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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监督申请怎么弄

2018-08-08 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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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刑事立案监督权是由人民检察院行使,监督公安机关对案件是否立案,侦查过程是否存在违法行为等,这是受害人的一种权利,请求人民检察院行使监督权,那么立案监督申请怎么弄呢?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以下相关资料,以供大家参考。

  在实践中,立案监督申请怎么弄呢?下面跟着找法网小编一起了解一下吧。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立案监督申请怎么弄

  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该立案而不立案的,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要求检察机关予以立案监督。

  《刑事诉讼法》第87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对《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公安机关在收到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七日内应当将说明情况书面答复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发出《通知立案书》时,应当将有关证明应该立案的材料同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

  二、立案监督申请书范文

  立案监督申请书

  申请人:樊甲,女,生于1963年6月22日,住某市某区某镇某村3组。电话:138xxxx2595。

  申请人:骆某,男,196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樊甲丈夫,犯罪嫌疑人樊乙肆意殴打的受害人。

  被申请人:某市公安局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立案监督权,通知被申请人对樊乙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罪一案依法立案侦查。

  事实与理由

  2013年3月2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樊乙涉嫌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罪》的控告报案材料。被申请人不予立案,并作出了《不予立案通知书》【东津公 (东)不立字[2013]第3号】,申请人又向某市公安局提出了复核申请,某市公安局于2013年10月10日作出《襄公(法)刑复核字 [2013]003号《刑事复核决定书》,维持了原公安机关的《不予立案决定书》。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予立案查处犯罪嫌疑人樊乙的行为是错误的,违反了法律规定。

  第一、犯罪嫌疑人樊乙随意到申请人自己家里,无缘无故肆意殴打他人并致受害人樊甲耳膜穿孔、被害人骆某头部、面部多出软组织损伤,其行为已经构成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樊乙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安机关已经查明了樊乙的犯罪事实,且有现场目击证人已经向公安机关作了证实,公安机关对于樊乙涉嫌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行为,不予立案侦查,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第二、犯罪嫌疑人樊乙不仅有犯罪前科,1983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刑五年,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对当地十余位居民进行过肆意殴打。为了破坏村民选举,在 2011年对当地支部书记进行殴打,已被公安机关处罚。所以,樊乙恶贯满盈,称霸一方,居民对其和之入骨。这种肆意破坏社会秩序、破坏社会和谐的社会渣滓,不依法严惩,难消公愤。

  第三、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情形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综上所述,申请人特依法向贵院提起立案监督申请,望贵院能查明事实,依法监督被申请人立案侦查,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否则,申请人将依法启动反渎职侵权程序,依法追究经办官员玩忽职守、徇私枉法渎职侵权的刑事责任。

  此致

  某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立案监督申请怎么弄的相关内容。受害人申请人民检察院行使立案监督权,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可以体现法律的公证严明。而且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可以防止违法行为的出现,防止冤假错案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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