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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是什么

2019-04-23 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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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实践中,刑事诉讼包括自诉案件、公诉案件以及附带民事案件,如果要对刑事案件进行管辖的,其中有包括立案管辖、级别管辖等分类,一般的刑事案件是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那么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是什么?阅读完以下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23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24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够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以利于案件的及时处理。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是什么

  二、我国刑事诉讼中建立管辖权异议制度的必要性

  (一)建立刑事管辖权异议是刑事诉讼程序法制原则的必然要求

  在刑事诉讼中必须要求司法机关严格按照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对犯罪进行管辖。一方面,有关法律、司法解释对刑事管辖权作了具体划分,赋予了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管辖犯罪的具体权能,这正是从积极的角度实现国家对犯罪进行程序性的管辖。另一方面,建立刑事管辖权异议制度,赋予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权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纠正司法机关错误或不适当行使管辖权的行为,使司法机关管辖权的行使符合程序法制原则,保证刑事诉讼程序合理启动、规范运行。

  (二)建立刑事管辖权异议是保障人权的有效手段

  建立刑事管辖权异议对保护被害人的意义。在刑事诉讼中,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下简称二者)的犯罪行为是真实的,那么此时被害人的权利比二者更应该受到保护。如果司法机关的错误的管辖权有可能导致二者获得不正当的利益,被害人应该提出管辖权异议,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和自己的合法权益。例如,被告人抢劫了被害人的巨额财产并导致被害人重伤,在此情况下,应由中级法院进行管辖。假如此时基层法院进行了管辖,则可能使被告人获得比较低的量刑,那么对被害人来说是极为不公平的,被害人在这种情况下完全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

  三、管辖异议刑事诉讼法有规定吗

  刑事诉讼中没有管辖权异议的规定。

  管辖权异议,是指法定主体向法院提出的认为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的不同主张和意见。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明确规定了当事人的“管辖权异议”制度,但该项制度在刑事诉讼中立法阙如,这已经实际地产生了一定的弊端,极大地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立法上,虽然《刑事诉讼法》专设了“管辖”一章,但只是规定了不同机关的“职能管辖”,上下级法院的“级别管辖”,不同地区的“地域管辖”,以及上下级法院的管辖权变通和法院的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等内容,对于当事人不服法院管辖时的“异议”制度只字未提。

  管辖权有争议,也是法院之间的问题。被告人是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七条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必要时,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层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其管辖的案件移送其他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最新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是什么的相关内容。综上,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包括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是在本辖区之内发生的重大刑事案件以及上诉案件等。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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