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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公诉案件证据不足如何处

2019-09-16 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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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刑事犯罪案件可以分为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两种,公诉案件的起诉人是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提起刑事诉讼。检察院如果认这案件证据不足,该怎么办呢?为了让大家更加了解,针对相关的法律疑问,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具体介绍关于刑事公诉案件证据不足如何处的法律知识,供大家参考,希望阅读完后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刑事公诉案件证据不足如何处

  法院在审理公诉案件时,认为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需要特别说明的是:退回补充侦察只能由检察院提出申请,法院核准是否同意,不会是法院提出退回侦察。在刑事诉讼中,检察院是控方、被告人是被控方,如果法院再成为控方,法律的公正如何体现!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刑事公诉案件证据不足如何处

  二、公诉退回公安案件怎样撤案

  刑事公诉案件有二次补充侦查的机会,如果检察相关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证据还是不足的,要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三、提起公诉的条件

  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条件可分为实体条件、政策条件和程序条件。

  提起公诉的实体条件。实体条件包括两个:一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二是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所谓犯罪事实已经查清,是指检察机关对下列事实已经查证属实:

  (1)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是犯罪,而不是合法行为或者一般违法行为的事实;

  (2)确定被告人应当负刑事责任,而不是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可以免除刑事责任的事实,例如犯罪嫌疑人的年龄、精神状况等;

  (3)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是某一种或某几种性质的犯罪的事实;

  (4)确定对犯罪嫌疑人应当或者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的事实。查清上述事实,就符合犯罪嫌疑人的事实已经查清的条件。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确认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1)属于单一罪行的案件,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已经查清,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无法查清的;

  (2)属于数个罪行的案件,部分罪行已经查清并符合起诉条件,其他罪行无法查清的;

  (3)无法查清作案工具、赃物的去向,但有其他证据足以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

  (4)言词证据中主要情节一致,只有个别情节不一致且不影响定罪的。

  证据确实、充分,是指指控的犯罪事实都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且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足以排除非被告人作案的可能性。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刑事公诉案件证据不足如何处的相关法律内容,相信大家阅读完后有了大致的了解,刑事公诉案件有二次补充侦查的机会,如果检察相关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证据还是不足的,要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如果您还有更多相关的法律疑问,欢迎访问找法网,我们会有专门的律师为大家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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