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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辩护的适用情形有哪些

2019-05-28 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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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电视上面,我们总是看到这样的律师形象:他们把捍卫正义,惩治邪恶当作自己神圣使命,而现实生活当中,律师就像为我们捍卫人权的使者,那么指定辩护的适用情形有哪些呢?哪些人可以聘请律师呢?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刑事案件委托辩护人时间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3条的规定,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2、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自案件移送到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2)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3)对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应当自人民检察院的刑事侦查部门将该案件移送审查起诉部门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开庭前10天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

指定辩护的适用情形有哪些

  二、哪些人可以委托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辩护权。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基本的诉讼权利。根据辩护权的行使方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分为自行辩护、委托辩护、指定辩护。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都有权为自己辩护,即自行辩护权贯穿整个刑事诉讼过程。

  2、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只能自行辩护,但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委托律师提供法律咨询。

  3、对于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辩护人。对于自诉案件,被告人可以随时聘请辩护人。

  4、在审判阶段,对于符合法定情形的被告人,享有指定辩护的权利。

  三、指定辩护的适用情形有哪些

  我国的指定辩护只适用于审判阶段,被指定的辩护人只能是律师。指定辩护包括:

  1、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提供辩护。最高人民法院《解释》对“可以指定”辩护人的情况作了具体规定,包括:

  (1)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

  (2)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

  (3)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费用的;

  (4)共同犯罪案件,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5)具有外国国籍的;

  (6)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7)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指定的辩护人,应当是依法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

  2、被告人盲、聋、哑或者限制行为能力,或者在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3、被告人可能被判处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辩护。

  在当今的中国,还是有很多人遇上官司后,觉得请律师没有必要,认为案件是法院审理并作出判决的,实际上律师不仅仅能为我们规避不必要的风险,而且能够为我们争取最大的权益,同时在聘请律师方面一定要及时,别等到亡羊从记得补牢。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指定辩护的适用情形有哪些”全部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谢谢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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