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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弱势群体犯罪的防范

2012-12-18 2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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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摘要:使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政策打破了改革开放前普遍贫穷的状态,极大地调动了广大人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但是,因相应的配套措施没有及时推出,少数人先富的同时,我国的贫富差距出现了不合理的拉大,社会层级结构迅速改变。在新的社会层级结构中,一个特殊
  摘 要:使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政策打破了改革开放前普遍贫穷的状态,极大地调动了广大人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但是,因相应的配套措施没有及时推出,少数人先富的同时,我国的贫富差距出现了不合理的拉大,社会层级结构迅速改变。在新的社会层级结构中,一个特殊社会群体——“弱势群体”开始凸显出来,当前虽然采取了许多措施,但弱势群体数量仍呈现不断增长的趋势。?
  关键词:弱势群体;犯罪;对策? ?
  
  弱势群体普遍存在经济状况窘迫、法律意识淡薄的现状,因此社会应加大对弱势群体的救助以防范其犯罪行为的发生。笔者认为应进一步加强如下措施:?
  
  1 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社会保障的基本功能,可概括为社会的“稳定器”、经济运行的“减震器”和实现社会公平的“调节器”。建立一个健全的、覆盖全社会的社保体系,是弱势群体问题得以解决的根本出路,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健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衔接的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和完善了,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有了保障,自然会有“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的社会效果,降低弱势群体的犯罪率也就指日可待了?
  
  2 完善对弱势群体的司法救助?
  
  司法保护尽管不是弱势群体保护的必经途径,但却是最后一个可供选择的方法,是弱势群体保护的最后一道屏障。没有权利的救济,权利的保障就会成为空谈。现实中,对弱势群体提供司法救助方面,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是诉讼成本过高。当弱势群体权益被侵犯时因没有能力支付昂贵的诉讼费而无法寻求司法的保护,这样,司法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只是一种可能性却无法及时转化为现实性。因此,只有加强和完善各种司法援助,解决弱势群体在生活中所遇到的法律纠纷,体现法律在人们生活中的重要性,提高人们寻求法律方式解决问题的自觉性,才能真正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同时司法救济也是达到国家控制弱势群体犯罪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途径。鉴于司法救助的重要性,当务之急应从以下几方面对司法救助进行完善:?
  第一,改进现行的诉讼费用制度。高昂的诉讼费用是阻碍弱势群体的获得法律援助的最大障碍,为此,法院应当放宽申请或减免受理费的条件,对弱势群体参与的诉讼应尽量免收受理费。律师实施法律援助时,以无偿为主,辅之以必要的少量收费。其他专门司法保护机构一律实行免费,其活动资金由国家或社会捐助提供。同时,解决法律援助经费不足的问题,还应当发动全社会共同参与,广泛开辟各种法律援助资源,构筑对弱势群体法律援助网络,建立法律援助的经费保障机制,为弱势群体诉讼权利的行使、实体权利的实现提供切实的保证,使弱势群体能够消费得起法律这一生活必需品。? [page]
  第二,实行便利诉讼机制。弱势群体具有经济上赤贫性的特点,法院应严格遵守审判期限的规定,不得无故拖延诉讼,避免弱势群体的累诉。同时加强对弱势群体的司法保护还应在简化程序、便利诉讼和减少诉讼成本方面进一步探索, 简易程序是通向正义的“绿色通道”。 改革法院及其他司法机关的设置,增设派出法庭,特别是在贫穷落后地区,设置必要的派出法庭;在农村,乡镇司法所的功能要不断加强;大力开展劳动法庭、消费者法庭,小额诉讼法庭等专业法庭的建设,并建立巡回法院,方便弱势群体参与诉讼。另外, 我们也可以借鉴国外的“小额诉讼”和非讼司法程序等有益经验。?
  第三,扭转司法执行不畅局面。裁决不能得以执行,等于没有裁决。对于弱势群体来说,执行拖延或丧失,对其利益的侵害巨大。弱势群体在寻求法律无望的情况下,往往被迫实施了私力救济的行为,从使自己从被害人转变成了犯罪人。如果这种现象长期恶性循环,对我国的法治化建设将是一种无法估量的损失。正如弗兰西斯.培根所说“应当懂得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是冒犯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批则破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因此,应改进司法执行制度,以实现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3 创新保护弱势群体的法律机制?
  
  创新法律机制对保护弱势群体具有建设性意义,是解决目前弱势群体法律保护中瓶颈问题的重要措施。因此,结合当今实际目前情况下,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法律机制创新:?
  第一、建立正确的社会舆论导向机制。社会舆论具有很强的影响力和渗透力,树立社会舆论的正确导向是非常重要的,有助于营造一个和谐的社会环境,对于预防和减少犯罪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弱势群体犯罪作为当今在所难免的一种社会现象,社会舆论能否正确客观的看待这一现象,是其能否发挥积极引导作用的关键。社会舆论既不能一味地指责社会、同情犯罪人员,也不要一味地指责弱势群体,否则都有违社会公正。?
  弱势群体犯罪是社会原因和个人原因共同作用的结果。在现代任何法治国家贫穷都不能成为犯罪的理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弱势群体犯罪应该受到与其罪行相应的惩罚而不应该有例外。社会舆论关怀弱势群体是必要的,但是对弱势群体犯罪应作出客观、公正、公平的评价和引导,而不能影响司法的独立与公正。同时社会舆论对弱势群体的关怀应体现在日常生活中,而且舆论还应传播社会扶助观念,使公众明了,弱势者多是社会原因造成的,为此,社会也应对其有扶助义务,今天的强者可能也会成为明天的弱者,故帮助弱者就是帮助自己。? [page]
  第二、完善政府官员问责制。所谓官员问责制,是指对政府及其官员的一切行为和后果都必须而且能够追究责任的制度。其实质是通过各种形式的责任约束,限制和规范政府权力和官员行为,最终达到权为民所用的目的,是现代政府强化和明确责任,改善政府管理的一种有效的制度;实行政府官员问责制最重的作用之一就是可以增强官员的责任心。我国自2003年非典期间启动政府问责制以来这一制度日趋完善,?
  在法治国家,政府是弱势群体的最主要保护者,而且保护弱势群体也是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但现实中由于种种原因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得不到政府机关的及时救济,结果导致部分弱势者采取极端的手段进行自助救济,最终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因此,如果对有关弱势群体权益的案子都能够做到官员问责,对预防和减少弱势群体犯罪则是一项极具现实意义的探索。?
  第三、积极培育可以代表弱势群体利益的民间组织。由于一些制度的不合理和社会排斥的存在,弱势群体长期无法参与相关“游戏规则”的制定,他们在立法中找不到利益代言人。越来越多的弱势群体出现了对主流社会的认同危机,出现所谓的“权利贫困”,他们在社会中也日益被边缘化。正如有学者指出,强调权利平等和社会公正的一大要义是需要弱势群体“参与制定游戏规则”,并促使现有的规则趋于更合理,更公平。因此,弱势群体要在当今这个高成本的社会中生存和发展,借助民间组织也是改变其弱势命运和提升其社会地位的可行途径。弱势群体借助民间组织的力量,一方面能够保证其在制定规则上的参与权。另一方面能够有效畅通其利益表达渠道。?
  第四、修改税法,完善税制。根据我国目前两极分化不断加剧的趋势,应该加大对高收入者的征税比率,并尽快开征遗产税、赠与税和社会保障税等,强化税收征管,严厉打击偷税漏税行为,通过国家立法,采取强制手段,加大在国民收入再分配和其他方面对弱势群体进行帮助的力度,让弱势群体享受到更多的社会福祉,淡化他们的相对被剥夺感。?
  
  参考文献?
  [1]?任红杰著.社会稳定问题前沿探索[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
  [2]?郑杭生主编.中国社会发展研究报告2002——弱势群体与社会支持[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3]?金其高主编.犯罪学[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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