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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恶组织犯罪的初查研判研究

2012-12-18 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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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三、黑恶组织犯罪的初查研判机制就我国有组织犯罪的发展形态和完整过程而言,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展一般经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一般犯罪团伙,这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萌芽阶段;第二阶段是形成恶势力组织,这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发展阶段;第三阶段是形成黑社会
三、黑恶组织犯罪的初查研判机制

  就我国有组织犯罪的发展形态和完整过程而言,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展一般经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一般犯罪团伙,这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萌芽阶段;第二阶段是形成恶势力组织,这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发展阶段;第三阶段是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这是目前我国有组织犯罪的最高层次。鉴于上述发展规律,黑恶组织的初查研判的核心任务是摸排组织结构情况,搜集挖掘线索情报。从当前实践中反映出来的问题看,黑恶组织线索的发现、传递及查处机制不够顺畅,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互衔接机制还有所欠缺,形成工作整体合力还存在较大的潜在空间。同时,经过多年持续不断的严打高压下,浮在面上的黑恶组织基本已被铲除。为逃避打击,新生和未打掉潜伏的黑恶组织不断翻新其犯罪手法,加快转型升级其组织形式。因此,黑恶组织犯罪的初查研判工作,必须从获取深层次情报信息入手,运用超常措施,实施“大信息、小动作”的战术行动,全方位地开展摸排调查。在此基础上,不断拓展线索来源渠道和完善情报研判平台,以发现、挖掘黑恶组织犯罪的线索和情报,把对黑恶线索的摸排和甄别工作纳入公安机关及其他相关部门日常工作之中,有效掌握黑恶组织团伙的信息情报,做好线索、案件的转递、移交工作,对有关案件线索反复甄别和充分研究,为下一步立案侦查、缉捕打击奠定基础,以此不断稳固打击黑恶组织犯罪的整体联动格局。具体包括如下一些方面:

  (一)从群众来信、来访、来电、网络举报中收集排查线索。哪里有黑恶组织人民群众最清楚。黑恶组织犯罪具有集团性或团伙性、残忍性、逐利性、势力范围性、渗透性、暴力性等共同特点,绝大多数受害者谈黑色变、敢怒不敢言,有的不敢报案,甚至有的群众在侦查机关向其了解所遭受的侵害情况时也不敢讲出真实的情况。因此要大力加强宣传报道,壮大舆论声势,公开热线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开辟网络举报平台,广泛发动群众提供线索。同时加强组织协调,从党委、政府、人大以及公、检、法等有关部门的信访案件中汇集犯罪线索,进一步完善公安政法机关与金融、工商、税务、文化、海关等部门的工作联系制度,形成整体合力,侦查机关从这些单位的业务对象活动中查核黑恶线索。

  (二)从“两劳回归”人员、违法青少年帮教管理工作和监管场所清查入手查找线索。我国每年有五六十万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不少人再社会化失利,成为“边缘化”的弱势群体,迫激于困窘现实,由“弱”及“恶”至“黑”而重操“旧业”,成为黑恶组织的骨干。对这些潜在的、易“变质”转型的黑恶组织成员要列入黑恶高危人员管控对象,清理暂住人口,逐一落实“查经济来源、查关系人员、查前科性质、查居住地或暂住地、查联系方式、查列控状态、查活动规律、查有无犯罪迹象”的“八查要求”,切实做到落地查人,力避疏漏。同时,要深入“两劳”执行场所、看守所等监管场所,对行刑罪犯、劳改劳教人员、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开展政策攻势,教育、动员和督促他们检举揭发犯罪,为侦查机关破大案、抓逃犯、打击黑恶组织提供有价值的线索。

  (三)从征地拆迁、非法讨债等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对象入手,发现黑恶组织插手民间纠纷的线索。近期多地发生多个黑恶组织以“地下110出警队”、“第二政府”、“地下法庭”等恶名自居,插手民间纠纷(如非法讨债),充当打手,摆平事端,从中牟利并以此增强组织的威慑力、影响力、辐射力、破坏力和犯罪能量。这不仅使其气焰愈加嚣张,形成恶性循环之态势,同时也损害了公权力机关的形象和基层组织的社会公信力。因此应从民间纠纷排查入手,发现黑恶组织线索,及时将其消灭于萌芽状态,有力践行“抓早抓小,露头就打”的原则。

  (四)从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刑事、治安案件的串并中发现线索。尽管目前简单的刀枪炮型黑恶组织大量减少,暴力色彩逐步降低,显示出一些黑恶组织在完成原始资金积累后,更多使用言语恐吓、电话滋扰、聚众摆势等“软暴力”行为来达到目的,采取围而不打、打而不伤、伤而不重的手段逃避打击。其组织头目趋于“幕后化”,不直接参与具体犯罪。其一般成员趋于“市场化”,临时雇佣社会闲散人员实施威胁恐吓行为。一些黑恶组织以合法的公司、企业等实体作掩护,从事违法犯罪活动。黑恶组织上述犯罪趋势并不能排除其在特定时空、特定事件中集结帮伙而滥施暴力,制造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暴露痕迹、物证和人证较多的犯罪活动。因此,要组织专门力量清理倒查公安机关以往或正在办理的治安案件、刑事案件,从人员、组织、痕迹物证同一、行为对象相似等并案要素来串并案件,从中搜集犯罪线索。[page]

  (五)从扫除“黄赌毒”、治爆缉枪、整顿公共交通、集(黑)市和物流秩序中查找线索。盘踞在各种娱乐场所操纵黄、赌、毒活动的黑恶组织;把持基层政权、破坏集体经济、欺压百姓、非法讨债等新型的黑恶组织,以及侵蚀国家资源,垄断行业经营的黑恶组织是当前的打击黑恶组织犯罪的重点。要多策并举,多管齐下,深入摸排混迹于“黄赌毒”活动场所中的黑恶组织,斩断其利用“黄赌毒”聚敛钱财的黑手。同时要从公共场所、休闲娱乐场所、黑市中察访线索。对宾馆旅店、机修典当(二手调剂等黑市行当)、网吧以及洗浴、舞厅、足疗、会所等进行查控,发现收取“保护费”,“看场子”以及暴力威胁、打压竞争对手,进行不正当竞争的等黑恶组织线索,结合查控对象的前科性质,研究被查控人员的活动轨迹,组织力量进行立线侦查,固定犯罪证据,延伸打击触角。会同工商、税务、金融、海关、审计等有关部门深入摸排清查各类市场恶霸,从中发现以暴力手段控制购销渠道、垄断市场经营的涉黑人员。对黑恶组织以各种名义开办的经济实体进行暗查暗访,为后期侦查阶段实施查封、扣押、冻结和罚没黑恶组织全部违法犯罪所得,取缔其经济实体,预做准备。

  (六)从对治安复杂区块、国省道沿线、重点工程和城郊结合部整治中清查线索。由刑侦、治安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精干警力,深入乡镇、村屯、居民小区、商贸区、矿区、农垦区等,集中力量对重点地区、重点人群开展大检查、大排查行动,从中梳理一批黑恶组织的犯罪线索。要重点摸排欺压群众的乡霸、村霸、菜霸、矿霸、路霸、地霸、物流霸、工程霸、砂石霸等,从中发现涉黑线索。

  (七)破小案带大案,破个案挖全案,从现案侦查中广辟黑恶组织积案线索。为解决侦查资源因案投入畸轻畸重的不均衡问题和侦查成本与效益的不对称关系,孟建柱部长作出“既要破大案,又要破小案”的最新政策指示。黑恶组织犯罪是集多种犯罪形式于一身的复杂犯罪体系,尽管其人员众多,反侦查能力强,作案时间、空间跨度大,虽作恶多端,但往往以个案形式出现,加之可能有保护伞从中作梗施坏,如果情报不准确,信息不灵通,初查工作就容易就案论案,忽视小案调查(治安案件位列其中),放松查控力度。要充分利用各警种协同作战的体制优势,加强治安、巡警和看守部门的信息联络,采取旧案积案清理、隐案现案深挖、大案要案督办的工作机制,将排查中发现的黑恶组织的情报信息纳入派出所的日常工作管理中,及时将有关线索反馈到反黑部门,提高对黑恶组织的先期发现和侦控能力。

  (八)从纪检、监察、检察机关查处的职务犯罪案件中发现黑恶线索。以“恶”起家的黑恶组织当其发展到“初具规模”以后,为扩大影响,使组织更加有“势”,往往不择手段地向政治领域渗透,表现在直接获取政治地位,如长春市打掉的隋承斌黑社会性质组织,该隋系兴隆山镇党委书记,长期横行乡里、欺压百姓;北京通州打掉的房广成黑社会性质组织,该房系梨园镇副镇长,兼任大马庄村党支部书记,利用北京胜利通工贸公司、兴龙成房地产开发公司、通州台湖建筑公司和欣怡乐加油站等实体,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攫取了巨额经济利益。或者获取人代、政协委员、企业家等“红帽子”间接获取政治护身符,如湖南湘潭铲除的赵修果黑社会性质组织,长期把持五任村村务,并通过贿选担任雨湖区和先锋乡人大代表。同时,黑恶组织之所以能够发展坐大,长期作恶,或明或暗的保护伞的包庇、纵容是一个重要原因。受各种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的影响,少数党政干部被拉拢腐蚀,进而腐化堕落,成为黑恶组织的“保护伞”。因此,黑恶组织的初查工作往往涉及一些职务犯罪的初查工作,这也是一条发现黑恶组织线索的重要渠道。反过来,从摧毁和掌握的黑恶组织中,也可发现保护伞、关系网的深层次线索。当然,“保护伞”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更不是一项罪名,必须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国家工作人员。对这一概念在实际办案中不能任意扩大,更不能捕风捉影。因此实践中要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要求准确定性,严格区分头目和骨干分子与党政机关和政法干警的一般联系交往情况、人情世故往来情况。[page]

  最近,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联合颁行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两部法规的颁行是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重要成果,是我国深入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举措,也是刑事诉讼制度进一步民主化、法治化的重要标志。这就提示我们在黑恶组织犯罪案件的初查工作中,要严格依法办案,做到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特别在获取主观证据过程中,严禁刑讯逼供,避免授人以柄,给黑恶组织成员后期庭审翻供,主张非法证据排除,启动证据裁判与证据质证规程,为全案办成“铁案”增加变数;尤其是,一些不适当的侦查取证行为也容易被保护伞、关系网抓住,为其干预侦办工作提供口实,降低打击实效。


【注释】
[1]笔者认为,情报信息研判行为是黑恶组织犯罪的初查行为的题中应有之义,将“初查”与“研判”并列,以示公、检两机关的初查具有各自侧重点,即检察机关之“初查”侧重于制度规制,如非强制性调查行为许可,亦即,对强制性调查行为的禁止制度之设计;而公安机关之“初查”更应关注其对情报、线索的“研判”行为要素在甄别、区分“黑”、“恶”两种组织性质的法律评价、定性方面的预警功能和查察效应。
[2]笔者这里并未分别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等两类有组织犯罪集团的初查研判问题,只以“黑恶组织”一词以蔽之。其初衷可借韦伯的观点,“理想型的概念可以增强我们研究中的归因能力:它不是‘假设’,但是为建立假设提供了指引。它并不是对现实的完整描述,但其目标是为这种描述创造含义明确的表达方式。……历史研究的任务是在个案研究中,理想构造接近或偏离现实的程度。”转引自〔英〕杰弗里·M·霍奇逊:《经济学是如何忘记历史的:社会科学中的历史特性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24页。侦查实践表明,黑恶组织在性质上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还是恶势力,在搜集案件线索阶段并不容易清晰辨别和决然定性,一些情况须随着线索和证据的不断浮出,才好对其组织性质给予妥宜的法律评价。
[3]笔者考证,检察机关之职务犯罪初查制度从一个实践概念上升为一个法律概念经受了一段长期的历程。初查一词最早出现于1985年1月全国检察机关的信访工作文件中。1990年12月24日最高检《关于加强贪污贿赂案件初查工作的意见》首次明确了初查的定义、任务与范畴。1995年10月6日最高检发布的《关于要案线索备查、初查的规定》第2条,进一步明确了初查的含义:“初查是指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前对要案线索进行审查的司法活动。”1996年7月18日最高检通过的《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第2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本院管辖的举报材料应及时进行初查,查明举报事实是否存在,是否需追究刑事责任”,该规定进一步明确初查的主体、程序。尽管1996年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初查制度,但1999年1月27日最高检公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初查予以最权威和系统的规定。该规则在第六章立案章中用专节对初查的主体、手段、措施、监督做了明确规定。同年最高检颁布的《关于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再次界定,“初查是检察机关对案件线索在立案前依法进行的审查,包括必要的调查”。至此,初查在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中已基本确立其概念的法定性,其内涵也由最初的“对书面材料的审查”发展到“可以采取非强制性调查措施的初查”。最高检2003年6月5日颁行的《关于加强案件管理的规定》中,初查与受理控告举报、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抗诉、办理申诉等共同构成了检务工作的独立流程和环节,直至2009年4月23日发布的《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再次对初查制度予以规定。
[4]参见龚培华主编:《当代检察理论与实践热点问题研究》,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64页。[page]
[5]参见[美]詹姆斯.C·斯科特著:《支配与反抗的艺术:隐藏的文本》。转引自陈鹏著:《作为一种底层政治的日常反抗》,载《社会学家》2009年第1辑。斯科特认为,“隐藏文本”是指在从属群体与支配群体之间产生的一个属于特定私域的底层权力生态和底层意识形态的的创造、保护和阐释。如果把从属群体与支配群体两者公开互动时的表现称之为“公开文本”,那么双方发生在后台的(offstage)的话语和行为则可称为“隐藏文本”,它是由后台的言说、姿态和实践所构成的。可见,“公开文本”不过是支配群体与从属群体公开遭遇时所呈现的“部分文本”,它并不能讲述有关权力关系的完整故事。在权力负载的情境下,权力的“公开文本”通常具有强烈的表演性,而在后台的“隐藏文本”则揭示了权力与伪装之间的辩证法。
[6]吕耿松著:《当代中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六种类型》,载《人民公安报》2009年4月17日第3版。
[7]蒋立山认为,中国社会在某种程度上,在许多方面,都正处于有法律而无秩序的阶段。社会学家把它称为“失范”,政治学家叫它“不稳定”,更中性的、更具遮掩性的说法是“转型时期”。参见蒋立山著:《为什么有法律却没秩序》,载高全喜主编:《大国策—全球视野中的社会转型》,人民日报出版社2009年版,第106页。
[8]“准备环境”一说系笔者翻用美军秘密战役、战术行动的军事术语,特指“先遣侦察对联合战备的环境保障”。转引自王利勇著:《军队指挥信息系统研究》,国防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0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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