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挪用公款罪)

2012-12-18 21:59
找法网官方整理
刑事辩护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刑事辩护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2002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含义问题,解释如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2002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一)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现予公告。

刑事辩护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03044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刑事辩护律师团,我在刑事辩护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