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关于民航系统的案件由地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受理的通知

2012-12-18 21:58
找法网官方整理
刑事辩护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刑事辩护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关于民航系统的案件由地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受理的通知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文号:高检办字(1980)13号颁布日期:1980年05月14日关于民航系统的案件由地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受理的通知【颁布

关于民航系统的案件由地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受理的通知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文号:高检办字(1980)13号

颁布日期:1980年05月14日

关于民航系统的案件由地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受理的通知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颁布日期】:19800514

【实施日期】:19800514

【文号】:(80)法研字第16号

高检办字(1980)13号

[80]公发(经)92号

(80)司发普字第86号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

现将民航系统的案件由地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受理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民航系统发生的刑事案件,由地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79年12月15日《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及1979年12月17日《关于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中几个问题的联合通知》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对于在空中发生的刑事案件,由飞机在我国首先着陆地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受理。

(二)民航系统发生的民事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1979年2月2日印发的《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程序制度的规定(试行)》受理。

特此通知。

刑事辩护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26733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刑事辩护律师团,我在刑事辩护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