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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中院:轻微刑事案件获谅解可轻判

2013-05-29 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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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中院正式出台刑事和解制度,在轻微的侵犯个人权益刑事案件中,只要被告人和被害人达成谅解,法院在量刑时将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或免予处罚。危害国家安全等案件不适用据一中院副院长陈锐介绍,适用刑...

  一中院正式出台刑事和解制度,在轻微的侵犯个人权益刑事案件中,只要被告人和被害人达成谅解,法院在量刑时将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或免予处罚。

  危害国家安全等案件不适用

  据一中院副院长陈锐介绍,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主要是指侵犯被害人个人权益的刑事案件。涉及到社会利益、但同时主要侵犯的是被害人个人权益的刑事案件,也可以适用。“更宜于适用刑事和解的,是自诉案件、初犯、偶犯、未成年人犯罪等刑事案件。但危害国家安全、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严重破坏经济秩序或社会管理秩序等案件不适用。”陈锐表示,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还必须是双方自愿和解,被告人自愿认罪。

  法院立案后,可向双方提出刑事和解建议。法官将促使被告人向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认罪、道歉,促成双方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

  法院对案件当事人定期走访

  陈锐表示,为防止滥用该制度,一中院将对刑事和解案件进行检查,定期走访当事人。法官如在和解工作中违法违纪将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刑责。

  一中院刑一庭庭长郑卫阳表示,为了杜绝“滥用和解”和“强制和解”,法官必须向双方当事人明确告知刑事和解中的权利、义务及后果。“今年3月份开始试行,服判率为98%。”

  【法官说法】

  刑事和解并非“花钱买刑”

  一中院刑一庭庭长郑卫阳和刑二庭庭长王燕均表示,刑事和解并非“花钱买刑”。

  郑卫阳表示,轻微人身伤害案件很多是日常生活中偶尔产生的矛盾,只给被告人判刑,双方日后或许还会产生矛盾,而刑事和解可以避免他们日后的矛盾。

  王燕称,刑事和解的前提是被告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只有经济赔偿不必然得到轻判。

  【专家声音】

  “国家应资助贫困被告人”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皮艺军表示,国家对真诚悔罪的贫困被告人进行资助,以帮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皮艺军说,如果双方的仇恨消除了,被害人还能得到经济补偿,可以使双方的矛盾化解,刑事和解就可以达到这样的效果。“富人有足够的金钱来换取谅解,而那些贫困的被告人因为没有经济能力,所以不易取得谅解。”皮艺军表示,国家应对贫困的被告人进行资助,这样才不会产生“富人花钱可买刑”的观点,以消除刑事和解制度的负面影响。记者 王殿学

  ■ 案例

  得到球友谅解,免予刑事处罚

  本报讯 (记者王殿学)在一起打篮球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中,被告人一审获刑1年零4个月。二审时被告人因得到谅解,并赔偿了1万元,一中院改判其免予刑事处罚。

  判决书显示,2007年5月26日,20岁的祁某和15岁的小君(化名)一同打篮球,小君碰了祁某脸部,祁某一拳打在小君鼻子上,导致小君骨折轻伤。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祁某有期徒刑1年零4个月,祁某向一中院上诉。

  昨日宣判时,祁某主动与小君握手,祁某家人随后赔偿了小君1万元。一中院终审改判祁某犯有故意伤害罪、但免予刑事处罚。小君父亲称,二审时一中院法官对其称两边都是孩子,祁某还在上学,希望能够和解。他后来也认为应该给祁某一个机会,即同意和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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