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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患者被判刑

2012-12-18 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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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云南人杨某,在法庭上称自己是间歇性精神病患者,被法庭驳回,以猥亵儿童罪和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杨某6年有期徒刑。

  法庭上全面翻供,否认全部犯罪事实,以自己是间歇性精神病患者(疯子),进行辩护的被告人杨伟光,近日,被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和强制猥亵妇女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疯子”受到了法律应有的制裁。

  被告人杨伟光是云南省威信县高田乡钨城村人,2003年7月,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3年10月31日刑满释放。

  2007年至2010年6月期间,被告人杨伟光分别在自己家及被害人家中、路上等地方,用买东西给受害人吃,带受害人玩耍等方式诱惑,先后五次对本村民小组十岁以下的幼女杨某荣、杨某华、杨某凤采取抠摸阴部、臀部等方式进行猥亵。

  2008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杨伟光在钨城村一处叫红雪坪的地方看见该村妇女熊某先(哑巴)在树林里捡柴,借口熊某先偷他家的柴,抢了熊某先的背篼和刀,用手捏“哑巴”的乳房、臀部和阴部,并用语言威胁哑巴,叫哑巴要么给100元钱作为偷柴的罚款,要么就由其摸个够,并动手脱哑巴的裤子,在哑巴反抗过程中被他人发现制止,杨伟光才停止猥亵行为。

  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列举了被告人供述、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相关精神医学司法鉴定结论,指控被告人犯猥亵儿童罪和强制猥亵妇女罪。被告人杨伟光庭上全面翻供,否认猥亵“哑巴”及三个幼女的犯罪事实,并称自己是疯子。

  法庭认为,被告人杨伟光在侦查阶段所作的供述,清晰地反映了其作案动机、行为手段,说明其作案时思维正常,经精神病医学鉴定其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且其供述与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相吻合,其翻供理由不能成立。被告人杨伟光为满足性欲,对被害人熊某先(哑巴)使用暴力和语言威胁,以淫秽、下流手段实施猥亵,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以抠摸等淫秽手段对三名儿童进行猥亵的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其强制猥亵妇女,猥亵儿童多人多次,社会危害严重,且在原判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次犯罪,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

  据此,法庭依法从重对被告人杨伟光数罪并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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