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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红包隐藏了哪些法律问题?

2016-03-03 1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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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参与“红包活动”本是娱乐、道喜、祝贺、拜年的活动,是春节活动中不可或缺的活动之一。普通百姓恐怕还不知道“红包”过程中可能涉及法律问题,甚至涉及多方面法律问题。下面带您详细了解。

娱乐

  今年春节,抢、发红包达到了疯狂的地步。据相关部门统计,2016年春节期间,全国参与抢红包的达到4亿2千万人。就是说,全国总人口中,有三分之一强的人参与了发红包抢红包的活动,红包数字也达到了天文数字80亿个。如果将七十岁以上的老人和十岁以下的儿童减去,差不多有50%的人参与了“发”和“抢”的活动。

  作为法律人,经过思考和研究,对红包过程涉及的法律问题归纳总结如下:

  1、 是否涉及行贿受贿?

  微信中的红包活动,目前控制在每个红包不超过200元人民币,但对红包的个数和连续发放的次数则没有限制。如果在一个由干部组成的“群”中(假定群中有十个人),官小的向官大的发红包,每次每个红包200元,总共发50次,50次下来了,每个人抢得的红包理论上可达到10000元。虽然是娱乐活动,但由于是上下级关系,下级给上级发红包可能有个人目的,存在“权钱交易”的可能。则,收受10000元就可能构成受贿罪,而发红包的“小干部”,由于50次(每次2000元)总共发出了十万元,也可能构成行贿罪的。因此,纯属娱乐活动、金额较少、没有利害关系和其他目的的“红包活动”无可厚非,但数额大了,又可能存在“权钱交易”的,就可能触犯刑法。尤其是“定向红包”,更可能存在权钱交易的目的。

  2、 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抢红包者的目的是娱乐,也有获利的动机。有些“抢手”上班后标榜自己春节期间收获如何之大,多的有千元,少的也有百元、数十元,当然有抢的,也有发的,抢得的也都可能发掉了。但也不排除有些“金蟾”们只进不出,将抢红包变成“赢利”活动,这里就存在个人所得的问题了。据报道,深圳一名男士在大年除夕日收取红包69478.31元,成为收红包排行榜第一名。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抢得的红包应归入个人“偶然所得”范围,这一所得如果达到一定数额就应纳税,其所得税率应是20%。因此,随着红包的越发盛行,税务部门会关注这一块“税源”,或者说税务部门如果与微信管理商相互配合,是会堵上这一税收漏洞的。

  3、 沉淀资金及利息归谁所有?

  按照现在的做法,抢红包必须有银行卡(必须是储蓄卡而非信用卡)绑定才能取钱发包或者存入卡中。如果没有绑定银行卡,只能抢,抢到后暂存在微信支付机构,要想发红包,只能用自己抢到的钱来发。就是说,绑定银行卡的,可以从卡中拿钱发红包,抢得的钱也可以存入卡中,没有绑定银行卡的,只能先抢一些钱存起来,然后根据抢得钱的多少决定发红包的数额。

  这里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没有绑定银行卡的,抢得的钱暂存在微信保管机构,这些钱无法取出来,只能用于发红包,如果长期不发或者忘记了该款的存在,这钱及其利息属于谁?二是绑定银行卡的,如果没有及时将抢得的钱存入卡中,这钱依然是保管机构账户里,这笔钱的本金和利息归谁所有?如果想转入自己的银行卡中也不是立即存入的,入账的周期可能有1-3天,这“途中”的利息归谁所有?对这些问题,很多法律人士已有明确解释,本人完全同意。

  归纳起来讲,沉淀在保管机构的钱的所有权属于手机用户的,保管机构应当在一定期限内提醒用户并负责以一定方式返还,既不提醒也不返还的,是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沉淀资金产生的利息以及“途中”产生的利息所有权也是手机用户的,现在被保管机构非法占有,用户有权要求其与本金一并返还。因此,有必要对这一现象制定相关法规,明确其所有权。同时从技术了层面进行设计,在沉淀资金达到一定时间即应自动三次提醒用户取回或者消费,用户既不取回也不使用的,作为“无主财产”收归国家所有。

  4、 发红包只能绑定储蓄卡而不能绑定信用卡吗?

  发红包的微友们可能发现,只能绑定储蓄卡才能进行红包存取,信用卡无法绑定。许多微友们对这一做法不以为然,认为信用卡的钱是自己的,怎么使用是个人的事,国家和微信管理机构无权干涉,即使透支了,只要按时偿还就行,何必人为设定障碍呢。许多人为了发红包还得另办一张储蓄卡,极不情愿。对这一问题我是这样看的:首先,信用卡是不能提现的,只能用于实体消费,如果允许信用卡绑定支付宝,再用于发红包,等于认可了通过发红包的方式提现。很多利用信用卡到POS机套现,提供套现服务(超过100万元以上)并收取手续费的都构成“非法经营罪”;其次,信用卡是可以透支的,用透支来提现发红包同样是禁止的。因此,相关微信管理机构也是研究了法律才作出相关禁止的。

  红包活动涉及的法律问题还有很多,如:抢红包是否构成赌博行为?绑定银行卡后信息泄露谁之责?只进不出者的行为性质?抢走“定向红包”的行为性质认定等,有赖于学界人士深入研究,得出正确的答案。

  抢红包活动从2014年流行以来,一直为民众追捧,全国几乎陷入了“红包海洋”,说明这一事物有其存在的社会基础和合理性。这是新生事物,涉及的法律问题需要专家们进行深入的研究。待理论上成熟后再制定相关规定对这一新生事物进行管理。只有未雨绸缪的前期研究,才能在后期的规制管理中游刃有余,这是所有制度出台前必经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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