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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两名杀害妻儿奸杀幼女罪犯被执行死刑

2015-09-24 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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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9月17日,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命令对两名故意杀人的罪犯执行了死刑。执行死刑的两罪犯分别犯杀害妻儿及奸杀幼女罪,法院认定两罪犯罪大恶极均判处死刑。下面找法网小编带您详细了解。

  【案情一】女子想要回娘家其夫将其与儿一同杀

  2013年6月10日,罪犯陈意方与妻子因回娘家的事情发生争吵。到了中午,其妻赌气没有出来客厅吃饭,其遂进入房间内问其妻为什么不吃 饭,进而又引起争吵,其便拿出藏匿在房间衣柜的一把可折叠弹簧刀连刺妻子身体数刀后,转身发现儿子(殁年6岁)在旁边,又向儿子的身体连刺数刀,致其妻儿 当场死亡。

  作案后,罪犯陈意方携带弹簧刀逃跑至马坝镇石堡村委的一个山岭上,利用手中的弹簧刀割颈自杀未果后,逃至石堡村委会村民家中,后被其同学陈某及其妻子送往曲江区人民医院救治并报警,公安机关在医院将其抓获归案。

  法庭还查明,2008年11月19日晚,罪犯陈意方为阻止民工在自己承包的山上挖矿,使用铁管将民工刘某打成轻伤。

  【案情二】幼女山边采摘野菊花命丧色魔毒手下

  2013年11月3日14时许,罪犯邹荣芳在乐昌市乐城镇大木丘村黄桥头组山边的鱼塘干活,见被害人廖某(殁年11岁)独自背一塑料篮在不 远处的山边采摘野菊花,顿生强奸之意。见四处无人,其走到廖某面前将其推倒在水渠内,用双手掐廖某的脖子晕厥后实施了强奸,奸完之后见廖某苏醒,其又用塑 料篮的背带将廖某勒死后逃离现场。

  同月5日,公安机关将其抓获归案。经鉴定,被害人廖某符合被他人使用手扼颈及绳索勒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判决】法院认定两罪犯罪大恶极均判处死刑

  韶关中院一审判决认为:罪犯陈意方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并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其还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并致一人轻 伤,其行为又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应当数罪并罚。在故意杀人犯罪中,其持刀捅刺二被害人数刀致当场死亡,主观恶性深,杀人手段残忍,造成后果极其严重,依法 应予严惩。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罪犯邹荣芳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奸淫幼女,并在强奸后将被害人杀害,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强奸罪、 故意杀人罪,依法应数罪并罚,且犯罪动机卑劣,手段残忍,罪行极其严重,实属罪大恶极,依法应予严惩。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4年11月21日、12月1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复核维持韶关中院对上述两案的一审判决,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对罪犯陈意方、邹荣芳的判决,并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对罪犯陈意方、邹荣芳执行死刑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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