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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融犯罪反映了哪些金融法律问题

2015-05-07 1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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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上海金融犯罪反映了哪些金融法律问题?据《2014年度上海金融检察白皮书》显示,2014年本市金融犯罪案件总量较2013年上升超四成,各金融行业均有涉及,借助新概念、新业务、新产品等实施的犯罪逐步蔓延,金融从业人员犯罪案件高企,金融创新随之而来的刑事法律风险值得关注。下面由找法网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金融犯罪在金融监管存在的法律问题。

  据悉,上海市检察院已连续三年发布金融检察《白皮书》。此次发布的《白皮书》包含总报告《2014年度上海金融检察情况通报》和银行、证券、保险领域三项分报告。上海市检察院同时公布了2014年度金融犯罪十大典型案例,就预防金融犯罪、健全内控机制、完善法律法规、保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提出对策建议。

  问题一:理财产品性质界定不清、监管责任不明,导致产品泛化、乱象重生。

  目前市场上的理财产品多达数万种,而2014年的非法集资案件中理财产品恰恰成为“重灾区”,这反映了社会公众的理财需求旺盛,同时也折射出理财产品市场的混乱。

  一是理财产品概念不明确,性质与风险难以识别。目前,在银行、证券、保险等正规金融机构销售的同时,各类资产管理、投资咨询等公司也以各种理财产品名义募集资金,造成市场上理财产品种类繁多,鱼龙混杂。投资者难以认知理财产品本性的性质与风险,多被高额回报所吸引购买,极易陷入骗局,出现资金损失。

  二是配套法律法规缺失。理财产品的市场十分巨大,但目前缺乏完善配套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理财产品的定义、性质、行为边界、监管方式和监管主体等仍有待细化。银行、证券、保险等正规金融机构可由行业主管部门监管,但其他主体销售理财产品的行为容易出现监管空白,往往在投资者已遭受重大损失后,直接进入刑事途径,事中事后监管的有效性需进一步提高。

  三是金融从业人员参与设计和销售虚假理财产品屡禁不绝。正规金融机构持有金融牌照,接受日常监管,更容易获得社会公众的信赖,但不少从业人员却利用公众信赖,为获取佣金等利益,对外销售非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2014年虽然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加强了查处和管理,但继“泛鑫”系列案后,又出现多起金融从业人员参与其中的重大案件,如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各地多家银行工作人员卷入其中,涉案金额高达12亿余元。

  问题二:金融创新发展迅速,但相应的风险防控尚需完善,部分创新产品法律性质模糊。

  金融行业的竞争日趋激烈,各个金融领域和金融机构都在通过不断推出新型金融产品和业务来争取客户、扩大市场占有量。但部分金融机构在推出金融创新产品时,对法律风险预估不足,尚未建立或完善风险防控机制,容易被犯罪分子所利用。

  问题三:互联网金融刑事法律风险不容忽视,利用互联网实施金融犯罪的趋势愈加明显。

  一是互联网金融风险显现。2014年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是金融市场中最大的热点,但风险也同时出现。互联网的虚拟性、跨地域性放大信息噪音,增加信息甄别成本,尤其是在我国市场诚信机制尚不完善的情况下,普通投资者的从众心理容易为网络犯罪所利用,使非法集资等庞氏骗局案件更易于实施和扩大。

  二是在线支付一味强调便捷性,容易造成安全隐患,诱发犯罪。

  三是部分网络服务提供商不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对明显违法的信息未尽到合理的屏蔽和删除之责。

  问题四:产品有缺陷,流程不完善,设施不健全等漏洞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互联网金融和传统的金融业务亦存在诸多问题,值得金融机构关注与改善。

  一是部分业务流程不完善,易被内部人所利用。这在保险犯罪中体现最为明显,如个别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取和退保费用的返还,往往通过代理人或业务员进行,客观上为其侵占客户资金提供了操作空间。

  二是前后程序之间缺乏必要的监督,使得流程设计沦于形式。

  三是保密设施不健全,给客户的金融信息造成安全隐患。

  问题五:金融机构内控机制的有效性及风险管理水平仍需进一步提高。

  一是经营理念,重业绩轻风险。部分金融机构过于注重业务拓展追求效益提高,但相应的风险防控没有同步跟进,对员工的考核也是唯业绩论,激励机制导向出现偏差。

  二是对内控机制的设计,重形式轻实效。部分金融机构的财务日常审核不严格,财务制度未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是对人员的管理,重职业技能轻职业道德。总体而言,金融机构对工作人员的招录、培训、考核、奖惩等方面,更侧重专业能力,而忽视其个人品德操守的考察,对执业规范也缺乏关注和有效监督机制。如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涉案人员往往都是高学历、高技能、高收入的专业人士,仍然禁不住利益诱惑铤而走险。

  问题六:金融市场存在执法滞后和监管盲区,监管方式和监管思路需要更新与转换。

  一是金融混业经营进一步向纵深发展,与分业监管、机构监管间的罅隙日益增大。

  二是投资类机构监管缺失,造成犯罪成本低,防治难。多起非法集资案件中,犯罪分子均是以资产管理公司、投资管理公司、创业投资公司、金融咨询公司等名义从事非法金融活动。

  三是在减少事前审批的同时,对市场行为的动态监管未能及时跟进。2014年金融犯罪,尤其是非法集资犯罪案件数量的上升与此存在一定关联。放松准入后,各类市场主体涌入,其经营能力、道德水准均未经审核,如不对他们经营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加强监管,很可能会出现较大风险。

  问题七:少数金融从业人员的道德素质堪忧,法律意识淡漠,陷入犯罪。

  一是部分金融犯罪分子罪责感意识不强。由于历史和文化的原因,我国社会所普遍认可的道德伦理对自然犯罪如杀人、抢劫评价较多,而对金融类犯罪的评价较少,不少金融犯罪人对自身的犯罪行为罪责感偏低,认为算不上是犯罪。

  二是少数从业人员为谋取私利而背信损害客户利益。如杨某在为某公司的贵金属现货和现货延期交收交易业务居间介绍客户的过程中,为获取手续费,利用自己掌握的客户账户信息,以非法手段进入客户账户,并连续十九次恶意操作该账户进行交易,造成客户损失近12万元。

  三是部分金融从业人员漠视法律明知故犯。如所有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中的犯罪人员,均是高学历、高收入、高智商,对相关的职业禁令也非常清楚,但为了谋取巨额利益,仍然选择了犯罪。

  问题八:投资者的市场意识尚未完全树立,易成为犯罪对象

  金融领域的高利诱惑经常导致羊群效应,部分缺乏“投资自负”的市场意识的投资人盲目逐利忽视风险,甚至对显而易见的骗局也趋之若鹜。

  另外不少民众缺乏风险意识,对自己的银行帐号、信用卡、身份证甚至股票账户、期货账户等保管不严,给犯罪分子诸多可趁之机。如陈某等人轻信犯罪分子胡某提供配资保证金、高额融资利息的许诺,从而将自己期货账户操作权交给胡某,胡某采用“对敲”的交易方式,将陈某等人的期货账户内资金转移至其另行开设的期货账户内,造成陈某等人损失77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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