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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火灾预防的刑事责任须强化

2015-02-09 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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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火灾事故,不仅可以适当提高自由刑和罚金刑力度,同样需要注重突出刑法的事前预防功能媒体从新闻发布会获悉,2月5日下午发生在广东惠东县义乌商品城的火灾事故造成17人死亡,另有1名消防官兵受重伤,...

  对于火灾事故,不仅可以适当提高自由刑和罚金刑力度,同样需要注重突出刑法的事前预防功能

  媒体从新闻发布会获悉,2月5日下午发生在广东惠东县义乌商品城的火灾事故造成17人死亡,另有1名消防官兵受重伤,9名事故相关人员被警方控制(2月6日新华网)。

  尽管事故具体原因目前尚未公布,但通过已经披露的伤亡数字,人们能够充分感受到此次火灾的严重程度。在人类所遭遇过的各种灾害中,火灾是最经常、最普遍地威胁到公众安全和社会发展的主要灾害之一。人们应该还记得,今年1月发生在黑龙江哈尔滨的大火,就造成了多名消防官兵伤亡。

  必须承认,火灾的发生带有一定的偶然性,甚至是令人防不胜防,但即便如此,不断完善预防工作仍然是应对火灾、最大限度减少火灾危害的最重要环节,因为火灾一旦发生,所造成的物质损失和人员伤亡通常是难以挽回的。我国的消防工作历来强调群防群治,全社会共同努力,尽最大可能消弭火灾发生的一切隐患。从1992年至今,全国消防日已经举办了20多届,在发动广大群众应对火灾学会自救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面对不时发生的火灾,光靠宣传教育还不够,需要进一步把火灾预防的责任落到实处,真正成为一条带电的高压线。

  对于消防工作而言,“责任重于泰山”是一句广为流传的话。但令人遗憾的是,在现实中关于火灾预防的责任很多时候流于形式。在一些重大火灾事故发生后,人们在反思、倒查原因时,往往都能发现存在火灾预防走过场甚至无人问津、相关责任人麻木不仁、火灾预防工作管理混乱不堪的情形。以2013年发生的吉林德惠宝源丰特大火灾为例,事后调查表明,“生产管理极其混乱,安全生产责任严重不落实”。

  除了严格督促落实相关企业、火灾发生场所经营管理者等的责任之外,还需要将火灾预防责任进一步细化分解,使之成为体系和链条。对于火灾的发生,监管者、行政主管者同样难辞其咎,责任追究务必百密而无一疏,否则火灾预防中的形式主义很可能卷土重来。鉴于火灾预防责任的重大性、综合性和紧迫性,必须更加深入运用法治手段,突出并强化火灾预防的法律责任尤其是刑事责任,增强其约束力、震慑力和惩治力。

  目前,我国刑法中设有“消防责任事故罪”,该罪名对维护消防安全秩序,减少火灾事故发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该罪名成立的条件是“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对于“防范胜于救灾”的消防工作而言,在刑事责任追究上事后惩罚固然是一方面,还应着眼于在事前下功夫切实维护好公共安全。此外,关于消防责任事故罪的量刑标准也一直存有不同声音,一些重大火灾造成伤亡人数众多,已经属于比较严重的公共安全事故,但该罪名的最高刑期限于七年。

  进一步强化火灾预防的刑事责任,并不是主张重刑主义。曾有业内人士建议删除消防责任事故罪前置条件“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这是值得商榷的。诚然,在所有法律中,刑法带有兜底性质,应当注重谦抑性,但动辄夺去数条人命的火灾,已经触及了社会和文明的底线。对于火灾事故,不仅可以适当提高自由刑和罚金刑力度,同样需要注重突出刑法的事前预防功能,以合适的方式将一些长期存在的火灾安全事故隐患一并纳入刑法调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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