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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法网说法:盗窃时暴力相向 如何定性

2014-10-20 1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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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2014年5月3日,同安凤岗一新小区突然停电。值班保安蔡某到配电室检查时发现,在里面的李某鬼鬼祟祟。原来,李某关掉电闸,并用老虎钳剪断配电室内的电线,打算偷走电线,导致断电。蔡某上前抓捕,两人相...

  2014年5月3日,同安凤岗一新小区突然停电。值班保安蔡某到配电室检查时发现,在里面的李某鬼鬼祟祟。原来,李某关掉电闸,并用老虎钳剪断配电室内的电线,打算偷走电线,导致断电。

  蔡某上前抓捕,两人相互拉扯并倒地,李某为逃脱,张口就咬蔡某的大腿,正要逃脱时,被赶到的群众制服了。经法医鉴定,蔡某左上肢挫伤面积超过15平方厘米,右大腿咬伤致皮肤破损,损伤程度系轻微伤。

  事实上,被告人李某偷走的电线仅3.6米,价值不过38元。然而,为抗拒抓捕的暴力反抗程度已达到致他人轻微伤,构成抢劫罪,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

盗窃转化为惩罚

  【小编说法】看到这个结果,想必大家一定会有所疑问?李某的行为不应该是构成盗窃罪吗?怎么会是转化型抢劫罪?下面跟着小编一起来分析该案例。

  小编认为,不应以盗窃罪论处。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多次盗窃的行为。抢劫罪与盗窃罪在客观上最根本的区别是公开还是秘密窃取。所谓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为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将财物的行为。秘密窃取是针对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而言的,即为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没有发觉。在窃取财物的过程中,只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没有发觉,即使被其他人发现的,也应是盗窃罪的秘密窃取。本案中,李某盗取的电线价值仅38元,不属于数额较大的范畴,他的行为不能定性为盗窃罪。

  其次,也不应定性为抢劫罪。其所谓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要求受到暴力侵害人身权的是受害人本人,而不是其它人。在施暴对象上不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客观构成要件,故不应以抢劫罪定罪。

  再次,应定性为转化型抢劫罪。转化型抢劫罪中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三个目的。如果不是出于以上三个目的,即使当场使用了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也不能按转化型抢劫罪处理。转化型抢劫和《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抢劫在劫取财物和使用暴力的顺序上不同。前者是先用盗窃、诈骗、抢夺等手段取得财物,后用暴力或者威胁方法;而后者是先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后劫取财物。同时人针对被害人实施暴力相威胁才行。本案中,李某为抗拒抓捕,对蔡某实施暴力威胁,所以,李某的行为应定性为转化型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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