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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抢劫砍手男子获死刑

2012-12-18 2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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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广西男子韦海秋与韦海异采取镰刀割包带等方式,多次实施抢劫,并将黄某的右手砍断,因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法院依法判处韦海秋死刑,判处韦海异死缓。

  死刑!!!昨日下午,柳州市中级法院对震惊龙城的2010年“9·7”砍手抢劫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处实施砍手的韦海秋死刑,判处驾车参与抢劫的韦海异死缓,并限制减刑。两人还要共同赔偿被害人黄某、张某的经济损失5.8万余元。

  疯狂抢劫

  制造砍手惨剧

  韦海秋今年31岁,韦海异今年24岁,都是柳江县三都镇龙兴村人。2010年9月7日早上7时许,韦海异驾驶摩托车搭乘韦海秋行至柳南区西环路,遇到被害人黄某、张某夫妇驾驶电动车经过。韦海异驾车接近,韦海秋左手扯住张某身上的挂包包带,右手用镰刀将包带割断并将包抢走,包内有现金 4600余元及耳环、戒指、手机等物品。两韦欲逃离现场,与黄某的电动车碰撞翻车,被抢的包掉在地上。黄、张倒地后,全身多处软组织受伤。

  黄某爬起来,抓住韦海异驾驶的摩托车尾部,韦海秋捡起包,当即用镰刀反复敲击黄某的右手数次,继而残忍地用镰刀砍断黄的右手。两韦仓皇逃离,制造出震惊柳州的“砍手抢劫案”。

  案发一个星期后,两韦落网。法院审理查明,除了“砍手抢劫案”,2010年3月至9月,两韦还曾经交叉结伙他人,携带牛角刀、镰刀,驾驶摩托车多次在柳州和北海市区,采取用镰刀割断被害人包带或手扯包带的方式,抢走现金、手机、耳环等财物。在多次作案中,韦海秋不仅砍断黄某的手,还曾在北海的一次抢劫中,将一名女被害人拉扯在地,致后者重伤。

  危害严重

  法院予以严惩

  柳州市中级法院的法官认为,两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驾驶摩托车或使用暴力抢劫,已经构成抢劫罪;具体来说,两韦多次、连续、频繁结伙驾驶机动车在柳州和北海市区实施抢劫,抢劫数额巨大,其中韦海秋参与作案14起,抢劫财物价值1.5万余元,韦海异参与作案15起,抢劫财物价值1.5万余元;韦海秋致二人重伤,韦海异致一人重伤。

  最能够反映两韦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的,就是2010年9月7日早上,二人在1个小时内连续抢劫5次,特别是抢劫黄某过程中,他们为了逃跑不计后果地故意将黄的右手砍断,作案手段极其残忍;逃跑后10分钟又继续实施另一起抢劫,可见其主观恶性之深,人身危险性之大。

  由此,柳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韦海秋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韦海异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限制减刑;两韦共同赔偿黄某、张某经济损失5.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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