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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员工监守自盗如何定性

2012-12-18 1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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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而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基本案情】

  2011年2月份至4月6日,犯罪嫌疑人冯某利用自己作为仙游县“皇佳御品”仿古家具厂车间防火值班员的便利,多次将仿古厂车间内的小叶紫檀木料边角料共计54市斤盗走。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54市斤小叶紫檀木材边角块料价值人民币6250元。

  【分歧意见】

  在本案审查起诉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冯某实施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对犯罪嫌疑人冯某是否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冯某利用其担任“皇佳御品”仿古家具厂值班员的职务上的便利(而不是仅仅是工作上熟悉公司环境状况的便利),其具有对公安认定“盗窃”的财物附有直接看管的职责。故嫌疑人冯某的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冯某利用其担任“皇佳御品”仿古家具厂值班员工作上的便利,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将公司的财物占为己有,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盗窃罪。

  【法律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冯某利用的是工作上的便利而非职务之便利,其行为应定性为盗窃。

  根据我国刑法理论,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而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两者最大的区别还是非法占有的手段不同,前者是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而后者则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主要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私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具体可将其分为以下三种情况:1、行为人对财物在一定范围内具有审查查、批准、调配、处置、适用、决策等“主管”的权利。2、行为人是直接以管理和保管财物为工作内容或工作职责的“管理”权利。3、行为人在财物的加工、修理、装配等过程中,对经手的财物具有直接的控制与独立支配的权利。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冯某的行为是定性为盗窃还是职务侵占,主要是看犯罪嫌疑人冯某是否有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本案的证据来看,犯罪嫌疑人冯某在仙游县“皇佳御品” 仿古家具厂上班,其身份是车间防火值班员,职责是车间夜间防火,犯罪嫌疑人冯某对于车间内的财物并不具有主管、管理和经手的权利。因此,犯罪嫌疑人冯某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将公司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其利用的是自己工作上的便利,而不是主管、管理、经手车间内财物的权利及方便条件。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冯某采用秘密窃取手段,将仙游县“皇佳御品”仿古家具厂车间内小叶紫檀木料边角料共计54市斤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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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监守自盗如何处理?
员工离开公司的原因不同,依照法律规定,补偿或赔偿是不一样的,具体可以参考下面观点: 若公司无合法理由辞退,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工资作为赔偿金。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以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工资标准,是全部工资的平均。 若公司有拖欠工资或克扣工资或单方面调工作岗位或降低你的工资等违法原因,可以以此被迫提出离职或确实是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解除,是有补偿的,每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 若公司有少发或不发加班工资的情况,可以以此被迫提出离职或确实是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解除,是有补偿的,每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 公司若不提供劳动条件,变相调岗,也可以以此被迫提出离职,要求公司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同时可以要求公司结清全部工资。 若公司与你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每工作一年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金。 若员工主动提出离职,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无论工作了多少年或签订的是什么样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发放,每工作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满6个月不足一年的按一年算,不足6个月的,补偿半个月工资。是过去12个月全部工资的平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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