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1起刑事错判案引发4起案件当事人上诉申诉12年历经6个法院16次(2起待判)裁定与判决!

2012-12-18 18:3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刑事辩护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刑事辩护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该案是否具备再审条件?我叫朱光寿。扬中市人。本人有一特殊且影响全国的案件,已经三级三个法院审理,今将本案中的几个重要环节向法律行家请求!本人按照2004年5月20日指定管辖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苏刑监指字第001号)通知书》中说的,我已经与南京市中级人

该案是否具备再审条件?
我叫朱光寿。扬中市人。本人有一特殊且影响全国的案件,已经三级三个法院审理,今将本案中的几个重要环节向法律行家请求!
本人按照2004年5月20日指定管辖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苏刑监指字第001号)通知书》中说的,我已经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联系过几十次,案件到南京中院审监庭,转到了刑一庭,现已5个月了。
本案原句容法院在一审受理本自诉案件后、在法定的15天内,和审案期间,都没有依法告知本案自诉人我朱光寿诉讼的证据不足,就足以证明我诉讼的证据已确实充分了;但一审法院没有依法通知我自诉人开庭也没有开庭庭审;也没有举证质证;也没有庭辨;也没有调解;但又是刑庭组成的合议庭成员,直接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控诉”下达了《刑事裁定书》;该裁定的判词其司法程序、判词实体内容,原句容和镇江办案人竟然胆大妄为用举世无双的谎言在《刑事裁定书》中将公众自晓的客观事实且有证据证明的客观事实自说其园和歪曲。特别气愤的是:原一审句容法院办案人在案卷里竟然做了一份虚假汇报、谎报案情说:“一审时已告知自诉人朱光寿缺乏证据而朱光寿补充不了证据;经说服朱光寿撤诉而朱光寿坚持不撤诉;一审才以‘证据不足,裁定驳回朱光寿的控诉’而下达的裁定书”之词,全是谎报的。
后来,原审句容法院和镇江中院《刑事裁定书》与《通知书》炮制到社会后,就引起了众人可笑与公愤!本人向检察院、省高院、最高院举报和申诉,后经省检察院周振华检察长、田处长过问此案,省高院十分重视本案才先后两次下达督查函和交办函至镇江中院,而镇江中院仍不纠错;后高院调卷复查审理6个月才决定,将本案指定管辖到贵院,贵院受理先是审监庭,现转到刑一庭,也5个月了;像这个案件在原审程序上,是严重明显违反了《刑事诉讼法(自诉案)程序》的;原判词实体已构成了徇情枉法且有证据证明。按理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法发[2002]13号)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第七条:“对终审刑事裁判的申诉,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再审:
  (一)有审判时未收集到的或者未被采信的证据,可能推翻原定罪量刑的;
  (八)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这一法规,就本案原一二审据已构成了第(一)项第(八)项,依法应当早该决定再审本案。而南京中院受理审查至今5个月了,对本案还未决定再审,经电话沟通,有人认为说,高院通知中只对本案审查,没有指再审。[page]
一个具有社会影响且特殊的案件经上级法院调卷审理6个月,再指定管辖异地法院立案审理,收案的法院应当威望很高,收案的法院应当按照一个完整的案件和完整的程序走到底,排除万难和社会干扰说情,独立、公正、重证据、依法办案。但我不理解的是:你院有人说“高院通知中只对本案审查,没有指再审”。说这话是什么意思?为此,请求各位评说本案为什么至今还迟迟不依法提起再审?
下面本人诉求如下:
1、原一二审程序严重违法。
我自诉人朱光寿指控扬中法院庭长耿心华构成诽谤罪的诉讼,在句容法院审案过程中,特别气愤的是:原一审句容法院办案人在案卷里竟然做了一份虚假报告谎报案情说:
一、“一审时已告知自诉人朱光寿缺乏证据而朱光寿补充不了证据;经说服朱光寿撤诉而朱光寿坚持不撤诉;一审才以‘证据不足,裁定驳回朱光寿的控诉 ’而下达的裁定书”之词,全是谎报的;办案人写的案情报告全是假的。因为卷中里就句容法院办案人在已受理自诉案件后、在法定期限15天内、或审案期间,既没有依法送达或口头“告知朱光寿证据不足”的书面通知;也没有以“证据不足、说服自诉人朱光寿撤诉”的谈话其笔录凭证。据此,句容法院办案人有卷中里写的这份案情汇报,全是谎报案情、虚写假案情报告。对此行为,应当另案依法追究此汇报人的法律责任.
二、句容法院一审本案时没有开庭,就开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以合议庭名义写了一份虚假报告报镇江中院给帅巧芳,这一节是违反《刑事诉讼法(自诉案件)》程序的,这是事先镇江中院帅巧芳精心设计的舞弊违法行为。原一审二审,首先在程序上已严重违反了刑事自诉案的程序,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外告知我自诉人 “证据不足”,即自诉人提供的证据已确实充分;组成的合议庭成员是刑事庭,但没有依法通知自诉人开庭庭审;没有依法举证质证;没有庭辨;没有调解;原一二审中的自诉人、被告人、审案人始终都没有见面而直接判案,裁定也是违法的。请求贵院依法纠正原一二审的错误裁判,给予再审。
2、本人有证据指控被告人耿心华捏造事实扩散到社会上是主观上的故意。
因为耿心华是在高院改判后,见镇江日报,京江晚报,扬子晚报,江苏法制报,检察日报分别向全国报道后,而拒不按照改判的内容向中央电视台反映情况;反向中央电视台记者凭空提供虚假事实诽谤我朱光寿。是明知故犯。同时对抗高院的改判,也是违反司法规定的。请求贵院依法再审,该当定罪量刑。
3、本人有足够的链条证据指控被告人耿心华捏造事实、诽谤后损害我的名誉。[page]
有被告人耿心华自己所捏造事实的原人原话中央电视一台VCD光盘证据、证人证词、书证,足已证实。请求法官大人推敲一下耿心华身穿法官服装、胸配国徽面向中央电视台所发表的“朱光寿骗钱,嫖、赌,办厂养肥羊,开庭叭叭叭叭地鸣鞭炮,掌声,缺少有力的反证------”其言论,对一个搞企业的人、经营产品的人来说,遭受的社会效果和影响力有多大?请求法官大人换位思考;请求再审进入实体。
3、有司法解释条款认定耿心华“被动采访”时在客观上已损害了我朱光寿的名誉。
因为耿心华在明知中央电视台职能和任务时,没有向中央电视台记者声明“我所发表的言语不得向社会传播扩散”而已经向全国传播扩散了。对“被动采访”是否认定侵害?有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条文确定。无需争议。请求贵院依法再审过程中根据证据确认。
4、有证据指控被告人耿心华所捏造的事实扩散到社会上给我朱光寿在客观上已经造成损害结果。
本人有证据指控被告人耿心华捏造事实扩散到社会上后,给我经营产品受到了巨大的经济损失80多万元的客观事实。请求贵院再审质证后确认。
5、本人有证据指控被告人耿心华所捏造的事实,不是原一二审判词中所说的“群众的语言”。
本案被告人耿心华向中央电视台所发表的言论,原一审二审判词认为耿心华所说的,是“群众的语言”;本人为此依法不服原一二审!因为被告人耿心华对自己向中央电视台采访的记者所发表的言论借口说是“群众的语言”之争,原一审二审案卷中没有耿心华列举某某群众的语言其证据表明。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应当自负责任。请求贵院依法通过再审程序,定罪量刑。
6、本人有证据指控被告人耿心华所捏造的事实其情节特别严重。
因为耿心华在接受中央电视台记者采访时,身穿法官服装、胸配国徽,明知中央电视台面向全国开播而捏造事实并希望将自己捏造的虚假事实通过中央电视台扩散到全国各地。这一节,被告人耿心华诽谤他人的情节与后果,特别严重。损害他人的恶意显明。有向全国开播的中央电视台VCD音像证据证实。有证人证言、和生效的法律文书及法律推定,证实被告人耿心华在中央电视台采访时所发表的言论,全部是捏造事实。请求贵院依法提起再审程序,该当定罪量刑、从重处置。
7、原一审二审的判词其理由与法无据。
原一审二审的判词,没有证据和法律依据显示其判词的理由成立。有损法律的严肃性。请求贵院再审过程中通过正常司法程序举证后,确认罪与非罪。[page]
公众知晓的事实,法律上有规定,公众知晓的客观事实无需再举证。
综上所述,本人认为,被告人耿心华的犯罪要件,足已构成。请求贵院依法提起再审程序,该当定罪量刑。
9、本人对诽谤罪的界限和界定提出如下:
1、客体要件:侵犯的是公民的名誉。
2、主观方面:目的是抬高自己、坚持自己的判决是正确的,而破坏他人名誉。
3、客观行为:是捏造有损他人名誉的事实,散布于第三者或更多的人,但没有向国
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而是私下散布,旨在损害他人名誉,就构成诽谤罪。
10、本人对本案是否能附带民事赔偿的请求认为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项“因名誉权受到
侵害使生产、经营、销售遭受损失予以赔偿的范围和数额,可以按照确因侵权而造成客户退货、解除合同等损失程度来适当确定。”和《民法通则》第 120条规定,再结合《判例指导制度》,我朱光寿在销售产品过程中正当与两个单位的客户起草合同签订时,两个单位的客户在中央电视台节目中看到本案被告人耿心华说“朱光寿骗钱,嫖赌,办厂养肥羊,开庭叭叭叭叭地鸣鞭炮,掌声,缺少有力的反证------”等言论后,客户问我时,我无法解说,因为耿心华是穿的法官服装,又带国徽,客户只相信耿心华的言语而不信我朱光寿的解释,导致两个客户离我而去,中止了合同的签订。经济损失巨大。这一节事实的证据,在本案案卷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法发[2002]13号)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第七条:“对终审刑事裁判的申诉,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再审:
  (一)有审判时未收集到的或者未被采信的证据,可能推翻原定罪量刑的;
  (八)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
为此,本案申诉人(原一审自诉人)请求贵院,依法提起本案再审,判决被告人耿心华负刑事责任的同时判决赔偿我的经济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我在一审二审和申诉时,已提起。
此致

敬礼

刑事辩护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09223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刑事辩护律师团,我在刑事辩护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