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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恶不赦”与“八议”

2014-09-11 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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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十恶不赦和八议公元549年农历八月二十八日,密谋篡位的东魏权臣高澄被一名厨子暗杀。几个月后,高澄的弟弟高洋侥幸篡权,成为新皇帝,这个意外得势的枭雄就此开辟了一个新的王朝——北齐。在北齐朝,审判...

  “十恶不赦”和“八议”

  公元549年农历八月二十八日,密谋篡位的东魏权臣高澄被一名厨子暗杀。几个月后,高澄的弟弟高洋侥幸篡权,成为新皇帝,这个意外得势的枭雄就此开辟了一个新的王朝——北齐。在北齐朝,审判机关大理寺正式组建。

  自北齐创立以来,大理寺一直成为中央的最高审判机关,主审全国性的重大疑难案件,以及皇帝交办的和御史台、刑部共同审理的重大案件。大理寺还负责复核地方上报的疑难案件。对于京师流刑以下案件,大理寺可以直接审理;流刑以上的案件大理寺审理完之后,不直接判决而上奏皇帝,由皇帝批准然后再判决执行。

  公元627年,玄武门外恢复了往日的喧嚣,征战沙场多年的新皇帝管起国家来毫无武夫的莽撞之气,十分善于用人。这位新皇帝名李世民,史称唐太宗。

  这天,左武侯大将军长孙无忌风尘仆仆地从边疆归来,守门校尉还没来得及通报,他就直接冲进了内殿。然而,这次日常觐见却给长孙无忌招来了意外的杀身之祸。校尉在他出门时突然发现,大将军的身上居然挂着一把尖利的佩刀。长孙无忌这才意识到自己一时疏忽犯下了“十恶”的大忌。

  所谓“十恶”是指封建社会十项最重的罪,如谋反、谋大逆、谋叛、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恶逆等等。这十项罪名都是直接对抗君权、神权、父权和夫权,就是我们讲的三纲五常,是不能抗衡的。

  “十恶”是不能赦免的,所以叫十恶不赦,犯了这种罪,就一定要严判。长孙无忌带刀闯进宫里可能威胁到皇帝的安危,起码是一种大不敬的行为。

  闻声而出的唐太宗更是觉得当头一棒,他比谁都清楚长孙无忌对这个国家的重要性,可是知法犯法又是他最深恶痛绝的。纵然长孙无忌是无心之举,可是他在众目睽睽之下也难辞其咎。无奈的唐太宗意识到,想要为爱臣脱罪,还得依靠法律,没想到还真的找到了救命稻草,那就是“八议”。

  西周,就有八辟的说法。八议从八辟而来,是指八种人犯罪,官员不能直接审理,而要报给皇帝,经皇帝和大臣们协商之后,皇帝批准之后才能够处理。

  议亲、议故、议勤、议贤、议宾等等八种人显然是特殊的八种人。如“亲”是皇帝的亲戚,“故”是皇帝的旧交。实际上,八议制度确立了法律面前不平等的原则,给了贵族官僚一个很大的特权。

  长孙无忌是皇后的哥哥,是皇亲国戚,事实上,按照“八议”的标准,他符合其中七项。很快,唐太宗就召集了诸位大臣共同商议对此事的判决,最终罚了长孙无忌20斤铜钱了事。这个案子也给了唐太宗一个深刻的教训。他意识到,简明的法令虽然有助于推行,但是在实际施行的过程中,难免因为个人对法条的不同理解而造成偏颇和武断。

  究竟怎样才能制定一部两全其美的法典?这是唐太宗和他的继任者唐高宗思考的问题。

  《唐律疏议》

  公元651年,一部由长孙无忌带领众多律学专家耗时24年编撰而成的法典终于完成,两年后,长孙无忌又将对条文解释的“疏议”附上,颁行天下,史称《唐律疏议》。

  《唐律疏议》十二篇,这个结构传承自南北朝时期的法典结构,并经过变化而来,相当严谨。从渊源上来说,它继承于北齐律十二篇,且这十二篇的第一篇叫名例律,名例律类似于后来我们法典中的总则性内容。名例律规定传统法的一些最基本的制度,比如我们通常说的五刑、十恶、八议等最重要的内容。

  唐律一共是500条,从立法技术上来衡量,它的条文之间的逻辑非常严密。后人对唐律有一个总括性的评价,就是在有关罪名的设定上,它很严谨,但是在具体的用刑上,它又尽可能体现王朝主张的宽恕之意。

  《唐律疏议》作为权威的法律解释,给实际司法审判带来很大的便利,各级司法部门因为对法律条文理解不一而造成的误判情况大为减少。

  唐以后的法典,基本上都是遵循唐律,比如说唐以后的宋刑统,在基本结构和主要的律文内容上和唐律没有太大的出入。后人评价明清律说,十之七八也是唐律。唐律的影响还扩及到东亚的其他地区,比如在近代以前,朝鲜和今天的越南(当时叫安南)以及日本,都主要仿照唐律为代表的中国传统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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