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唆使他人偷朋友 如此朋友不可交

2013-03-11 1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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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到朋友家作客,见朋友家存有黄金首饰,心生嫉妒,在了解首饰存放地点后,唆使他人到朋友家进行盗窃。日前,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审结该起教唆盗窃案。在被告人退赃,缴纳罚金的基础上,以盗窃罪判处被...

  到朋友家作客,见朋友家存有黄金首饰,心生嫉妒,在了解首饰存放地点后,唆使他人到朋友家进行盗窃。日前,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审结该起教唆盗窃案。在被告人退赃,缴纳罚金的基础上,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曹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均为化名)

  2009年5月初,被告人曹某在蚌埠市禹会区被害人苗某家作客时获知苗某家中存有黄金首饰及存放地点。嗣后,被告人曹某唆使马峰(另案处理)前去盗窃,且于同年5月17日前的一天下午带领马峰指认苗某的家庭住址,并告知存放黄金首饰的地点。当晚11时许,马峰窜至苗某家,窃得黄金手链一条、黄金手镯两个(其中一个配有两个黄色小铃铛)、黄金戒指一枚等黄金首饰,及“五粮液”白酒一瓶,并将所盗物品放至曹敏家。同年5月17日,被告人曹某与马峰将所盗黄金饰品(重66.66克)至蚌埠市某商厦,给付了兑换费等人民币1229元后,兑换成1条黄金手链(重28.23克)由被告人曹某持有、1条黄金项链(重39.39克)由马峰持有。2009年9月27日所盗黄金首饰经估价鉴定黄金首饰价值每克238元,所盗“五粮液”白酒1瓶价值280元,总计价值人民币16145元。2009年9月14日公安人员将被告人曹某抓获。

  另查明:2009年12月公安机关将从被告人曹某家搜出的被盗“五粮液”白酒1瓶、2个黄色小铃铛及曹某持有的黄金手链(重28.23克)发还被害人。且被告人曹某亲属代替曹运退赔被害人人民币10000元,被害人已对被告人曹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教唆并帮助他人盗窃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曹某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且已全额退赃,具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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