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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为上网抢劫他人 判刑三年又罚金-抢劫罪案例

2012-12-18 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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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近日,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抢劫案件的进行宣判,判处被告人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失声痛哭,悔不该当初,同时感谢法律的宽大处理,给了他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被告人潘某某,男,1990年11月出生于河南省光山县一农民家

  近日,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抢劫案件的进行宣判,判处被告人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失声痛哭,悔不该当初,同时感谢法律的宽大处理,给了他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 被告人潘某某,男,1990年11月出生于河南省光山县一农民家庭,初中毕业后一直在某理发店当学徒。

   法院查明,2010年6月10日13时许,被告人潘某某因上网无钱,在光山县某镇第一初级中学对面巷子里,以语言威胁及轻微暴力的方法当场劫取该校学生何某的人民币45元。后被告人潘某某主动请何某一起吃饭,从中支付费用10元,饭后又带何某到该镇某网吧上网,何某借机报案,该镇所在派出所民警在该网吧内将潘某某抓获,潘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将剩下的22元钱退还给被害人何某。

  法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案发后,被告人将部分赃款退还给被害人,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自愿认罪,法庭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亲属积极为其缴纳了罚金,对其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本案中被告人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害性较小,犯罪情节一般,同时,被告人作案时处于青少年时期,仍应教育、挽救和感化。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根据被告人犯罪的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适用缓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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