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人由于纠纷发生厮打,接到电话赶到现场,不但不进行劝架,反而加入混战,用却将他人眼球踢破裂。11月5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王一山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05年12月16日10时40分左右,符银川(另案处理)与谢某在内乡县农业局斜对面发生纠纷,双方发生厮打,后符银川电话联系张某、胡某及被告人王一山到场。王一山、张某到场后,遂与符银川一起对谢某进行殴打,在殴打过程中,被告人王一山用脚踢至谢某眼部,致谢某右眼球破裂。经南阳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谢某的伤情为重伤。案发后,被告人王一山已经一次性赔偿被害人谢某经济损失7万元,被害人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人王一山的责任。2009年12月31日被告人王一山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一山以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王一山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王一山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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