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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销售病死猪如何定罪处罚?

2016-02-19 1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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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为维护食品市场经济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利,近日,四川省绵阳市江油法院刑事审判庭会同市农业和畜牧局等单位,在江油市东郊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场,对涉案的6头病死猪予以公开销毁。那么,贩卖销售病死猪如何定罪处罚?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案例介绍】

  2014年10月31日中午时分,北川县某养猪场管理员蒋某在喂猪时,发现圈舍中有6头生猪莫名其妙死亡,便打电话给江油猪贩子唐某某,让其前来购买。唐某某立即联系江油市某肉联厂屠宰人员莫某某,莫某某答应帮忙“处理”。随后,唐某某驾驶自己的机动三轮车来到北川某养猪场,经讲价以100元的价格从蒋某手中买下4头稍大的死猪。而后,蒋某又将另外2头稍小点的死猪送给他。

  当晚9时许,唐某某将6头死猪径直运到江油市某肉联厂附近。莫某某闻讯开车赶来,经过一番查看,表示6头死猪均已无法出售。不过,他提议可将4头大猪运进肉联厂取出小肠卖钱。于是,唐某某只好将2头小猪扔到路边,与莫某某一起将4头大猪往莫某某开来的面包车上转移……没想到,两人被接群众举报赶来的公安民警抓个正着。

  6头死猪总重量195公斤,经江油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为病死猪。而后,6头病死生猪被江油市农业和畜牧局扣押封存。

  2014年11月11日,蒋某、唐某某和莫某某被江油市警方依法刑拘。2015年5月,江油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蒋某、唐某某、莫某某均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的食品罪;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唐某某、莫某某均被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8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同时禁止唐某某、莫某某在8个月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一审宣判后,3被告人均没有提出上诉。

  【知识链接】

  针对日益严峻的食品安全形势,为有效遏制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猖獗势头,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实施了《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明确规定生产、销售病死及死因不明的肉类或肉类制品,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情形,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按照以前的案例来说的话一般是除以罚金。如果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应以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处罚,量刑在3年以下。若销售的病死猪肉产生了特别严重的后果,量刑可以在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贩卖病死猪肉,属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那么:

  1、如果涉案金额在20万元以下,应该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来定罪量刑,因为此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生产销售伪劣产品5万以上20元以下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比较起来当然上罪大于下罪。

  2、当然如果涉案金额在20元以上,应该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量刑,因为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如果涉案金额在20万元以下,但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甚至后果特别严重的,又应该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定罪量刑,因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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