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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瘾发作索烟未果 瘾君子持刀伤人获刑-故意伤害罪案例

2013-03-12 1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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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夜半上网发困,烟瘾发作囊中羞涩无钱买烟,见路人姜某吸烟拦截索要未果,被告人王某举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姜某刺成重伤。今天,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某举有期徒刑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

  夜半上网发困,烟瘾发作囊中羞涩无钱买烟,见路人姜某吸烟拦截索要未果,被告人王某举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姜某刺成重伤。今天,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某举有期徒刑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被告人犯窝藏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2日晚12时许,被告人王某举、张某在尉氏县城关镇北关街网络会馆连续18个钟头上网,头脑昏沉,想抽根烟提神儿,可是摸摸兜里没钱,正当路某烟瘾发作急得团团转时,在尉氏县城文化路;小博士幼儿园”附近,见路人姜某吸着烟从身边经过,便上前拦截索要,姜某未理会,被告人王某举恼羞成怒,就用随身携带的钢管刀将被害人姜某捅伤,经鉴定损伤程度为重伤。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伙同睢某某(另案处理)租车将被告人王某举送到尉氏县蔡庄镇蔡庄村一网吧内,将作案工具钢管刀藏匿在尉氏县城建设路农业银行家属院附近的一预制板内。次日被告人张某协助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王某举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举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帮助其逃匿并藏匿作案工具,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被告人王某举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新罪,是累犯,案发后又不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被告人王某举,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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