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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胁迫手段取回被盗电脑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2014-06-04 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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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王某盗窃了街坊邻居李某的笔记本电脑,李某得知真相后邀了六名朋友一同前往王某家中要求其归还电脑。见到王某后,李某威胁说,若王某不交还电脑,将当场打断王某的双腿。王某知道李某是街坊里有名的混混,自...

  王某盗窃了街坊邻居李某的笔记本电脑,李某得知真相后邀了六名朋友一同前往王某家中要求其归还电脑。见到王某后,李某威胁说,若王某不交还电脑,将当场打断王某的双腿。王某知道李某是街坊里有名的混混,自己目前没有实力与其抗衡,只好乖乖交出电脑。对于李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呢?

  【分歧】

  对于李某的行为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理由为抢劫罪是指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此案中,李某恐吓王某,威胁王某,迫使其将自己所盗的电脑交出,所以构成抢劫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为王某是非法占有李某的电脑,李某要回自己被盗的电脑并没有侵犯王某的权益。

  【分析】

  找法网同意第二种意见。李某要回自己被盗电脑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如下:

  第一,李某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抢劫罪是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然而该笔记本电脑本来就是李某所有,所以李某要回并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李某的行为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不属于抢劫罪。

  第二,财产犯罪侵害的法益首先是财产所有权及其他本权,其次是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改变现状(恢复应由状态)的占有。但是在非法占有的情况下,相对于本权者恢复权利的行为而言,该占有不是财产犯的法益。本案中,李某的电脑被王某所盗,处于王某的非法占有之下,本权利者即李某带人去王某家中要回电脑是其恢复权利的行为,其要回电脑并对电脑的占有的一系列行为不是财产犯的法益,不构成财产犯罪。

  综上,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虽然本案中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是找法网认为李某的行为欠妥,李某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使用的方式找法网不敢苟同。找法网认为当李某知道电脑为王某所盗时应立即报警,交公安机关处理,走正规合理的法律途径来捍卫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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