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以犯盗窃罪,判处被告人代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四千元人民币;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人民币;判处被告人何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7日,被告人代某、陈某、李某、何某(四人均系湘阴县80年代末90年代初少年)与同案人李召阳(已另案处理)、伍本龙、伍本思、罗志良(均另案处理)等人携带电话查线机等作案工具,先后在祁阳县浯溪镇、郴州市区、汩罗市等地,经同案人伍李龙或伍本思带队及负责提供等充值QQ号码,采用电话查线机两个接头连线电信用户电话线,拨打1688088xx,然后输入QQ号,给QQ充值Q币,充值后伍本龙、伍本思到网上销赃,并按每充值一个QQ号支付20元报酬给被告人代某、陈某、李某、何某及同案人李召阳等人的方式,共盗窃电信用户电话费48690元。其中:被告人代某参与作案4次,盗窃电话费18560元;被告人陈某参与作案3次,盗窃电话费6220元;被告人李某参与作案2次,盗窃电话费3240元;被告人何某参与作案1次,盗窃电话费2760元。
法院认为,四被告人与他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其中,被告人代某盗窃数额较大,被告人陈某、李某、何某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第264条之规定,构成了盗窃罪。综合四被告人年龄及全案情节,作出上述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