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郑某均犯有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郑某均在福建顺昌县务工,工资收入一直不高,2010年2月16日,郑某均突然萌生了劫财致富的想法,当晚17时左右,被告人以其要回家需租车为由在顺昌县某宾馆门口租用了被害人余某的面包车前往沙县,在车行至沙县高桥镇一纸厂附近时,郑某均见该处偏僻无人,便拿出水果刀架在余某脖子上,要余某拿出钱财,余某当即反抗与郑某均搏斗,最终制服郑某均,并将其扭送至公安机关。在搏斗中,被害人脖子和左手中指被水果刀割伤,造成轻伤一级。
沙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抢劫他人的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故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