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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一民事案件演变为刑事案件

2013-03-11 1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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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安徽省明光市(县级)的一起原本是民事纠纷的案件经警察调解后却转变成了刑事案件,其主要理由却是市领导批示交办的典型案件,成为当地群众和司法界广泛议论的话题。民事案件演变为刑事案件2009年9月1...

  安徽省明光市(县级)的一起原本是民事纠纷的案件经警察“调解”后却转变成了刑事案件,其主要理由却是“市领导批示交办的典型案件”,成为当地群众和司法界广泛议论的话题。

  民事案件演变为刑事案件

  2009年9月18日凌晨2时许,明光市市民丰某带领职工正在自家的沙场作业,所有机器突然停止了工作。经查看,发现输电线路的两根电线被别人正在装沙的挖掘机抓断两根。直到上午10时左右,挖掘机雇主吴某等人才找人把电线接上,丰某的卸沙作业才勉强恢复。但是由于部分设备的损毁,工作效率只是以前的一半,且已经被耽误了近9个小时左右的时间,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当日上午,做为挖掘机雇主之一的吴某联系丰某和挖掘机司机进行调解。吴某提出司机赔偿丰某各项损失共13000元,丰某表示同意,可是司机不同意。随后的几天,吴某又牵头进行多次调解均未达成一致意见。之后,明光市公安局巡警徐学文又出面组织了调解,提出赔偿丰某各项损失共5000元,丰某估算了下具体损失,远不足以弥补损失,表示不同意,调解再次失败。

  9月27日上午,吴某等人告知丰某,挖掘机驾驶员已经表示不干了,随时有跑的可能。当日夜里约23时,果然有人开车准备将挖掘机拉走,丰某得知这一情况后,怕日后损失得不到赔偿,随即拨打了110报警,警察没有出警,丰某等就没有让他们把挖掘机拉走。第二天,[page]110没来处理,等了几天也是如此。

  直到10月7日上午10时许,明光市园区派出所电话通知丰某去派出所。民警陆本忠又组织调解,表示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500元,丰某不同意。几位在场的同事回忆,当事民警说:“妈的你们不知足,在敲诈,我要治你们。”丰某与之发生争吵,后无奈回家了。

  10月15日下午4点,丰某等多人被民警相继带到园区派出所,其中有变压器的销售人杨利星。几个人被简单问话后,被迫签字。他们回忆说:“警察先问了大家家庭情况后,陆本忠拿来几张纸,上面写的什么我们也不知道,没有给我们看,也没有读给我们听。便要求我们在纸上签名,由于不知道纸上的内容,一干人等纷纷拒绝签名。于是,陆本忠威胁说不签名就把我们关起来。”之后,丰某等三人被关在一间由园区派出所轮流看守的房间里,不让离开。直到10月16日上午10时许,李平明被逼无奈就违心签名。11时40时许,丰某被叫出屋外,警察说扣挖掘机是不行的,丰某则反驳说挖掘机是打110的时候公安局让扣的,什么时候走你们决定。随后,其才被准许离开。

  10月21日上午[page]11时许,丰某被以敲诈勒索罪的罪名刑事拘留,当天下午明光市园区派出所强行将挖机送走。2010年1月13日,市检察院将公安局移送的案件提起公诉。4月25日,明光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丰某一年零五个月有期徒刑。丰某立即提起上诉。

  丰某家人和朋友说:“案件在公安局办理时,警察就告诉我们,这个案件市领导批示了,要重点处理。”后来,他们在检察、法院等程序进行时也多次反映警察违规办案,也是被同样告知是市领导批示交办的案件。明光市检察院检察长周寿忠曾表示:“这是领导批示的,要求作为典型案件办理。”完全验证了群众说法的真实性。

  分析:重刑轻民观念遗风仍存

  安徽省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苏杭说,正是公安机关对本案双方当事人的经济纠纷进行干预,导致丰某的损失迟迟得不到赔偿,必然引起他的不满,并且作为国家公安人员插手经济纠纷已属违法,工作中居然还与丰某发生了争执,有两办案警官处警情况说明,这就很难排除后来因丰某投诉办案人员而遭受打击报复的可能性。正是明光市公安局插手经济纠纷和110部门的行政不作为,不仅违背了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主题,也导致本案由一起普通的民事纠纷,演变成一起荒唐的刑事案件!

  “公民行使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基本权利的合法行为,应当严格区别于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中国现在已是把保护人权的责任上升到国际义务的国家,公民普遍具有较高的法律意识,国家机关再欲利用[重刑轻民]的封建残余思想,来稳定地方经济环境,必然导致公民失去对政府的信赖,再遇纠纷,不是忍气吞声就是私下采取以牙还牙的同态复仇的方式去解决,其结果只会严重阻碍当地的经济发展,并由此可能产生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page]苏杭律师认为,本案应当是一起十分普通和典型的侵权之债的民事纠纷案件,丰某于本案中,其所主张的只是正常合理的维权索赔,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没有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后来的调解也是由警察主持的就证明了这一点。所以,他的行为不符合犯罪构成中的“主客观相统一”要件,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本案审理过程中,也有几处让人难以理解的诸多地方:

  数月来,丰某家人多次反映办案警察渎职办案。从明光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和检察院《起诉诉书》来看,办案警察调取了挖掘机司机报警其车被丰某扣在沙场的证据,但对丰某的报警记录的证据没有调取。

  明光市价格鉴定中【2010】01号《价格鉴定结论》显示:挖掘机被扣期间损失鉴定价格为13750元。该鉴定被公安局和检察院作为了起诉证据。

  明光市价格鉴定中【2010】07号《价格鉴定结论》显示:丰付宝沙场经营状况改变,前后单位时间效率差鉴定价格为48元/小时,这就意味着一个月至少损失数万元;事故现场设备直接损失2250元。但是,这个同一个机构的鉴定结果,检察院拒绝调取,律师为此专函请求法院调取,但是法院却以种种理由不予认定。

  再说,丰某作为一个正常理智的人,先向公安部门报警再去实施犯罪行为,也有悖情理,这难道不是个笑话?

  借鉴:同类案件被检察院撤案处理

  2008年11月[page]15日上午,时某和孟某经营的一辆大货车在河南省登封市告成镇界头村发生交通事故,车翻到了路边王某家的一处宅基地里,把堆放的砖撞倒了一些、小杨树撞断了四棵。后经物价部门估价王某家宅基地内被撞毁的物品总价值880元人民币。双方在该村长的说和下谈赔偿问题。王某从最初的18000元钱到最低要车主时某拿出7000元赔偿。车主时某给了王某7000元钱,王某打了一张收条。时某把自己的大货车吊出来后即到镇派出所报案:村民王某以交通事故撞毁其家宅基地里的砖和树木为由,敲诈时某现金7000元。公安机关以王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09年5月13日将王某刑事拘留,后公安机关将此案移送登封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登封市检察院受理该案经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向时某索要7000元的赔偿,数额虽远超出其受损失的数额,但王某的财物因遭到时某的侵权而造成损失的情况也是客观存在的,王某在财物受到侵害后向侵害人索赔有理有据,即使存在超过损失数额而进行索赔的行为,在民事侵权类案件中也普遍存在,超过的数额虽然在民事诉讼中并不一定会得到法律的认可,但提出超过损失数额的行为并不是一种违反法律的行为,亦不能据此认定王某有非法占有的犯罪故意。客观上,王某虽然有不赔偿就不让时某将车开走的行为,虽然过激,并且该行为可能会侵犯时某的民事权利,但仍属于民事侵权范畴,而非刑法意义上的要挟。由此,登封市检察院遂发出检察建议,认为王某的行为不构成诈勒索罪罪,建议公安机关作了撤案处理。

  针对安徽和河南的两个案件,基本相同,却又两个结果,合肥的一位法律专家叹息说:安徽的这个案件法理上不说,在领导的批示下,就使用法律资源而言,也是严重的浪费。

  在刚刚结束的安徽全省政法工作会议上,中共安徽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书记徐立全重点批评了地方官员对个别案件“打招呼、批条子、定调子”现象,足以显示这种情况不容忽视,彻底杜绝此类现象、完全保障法律尊严还有难度。(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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