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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问题医用口罩最高可判无期

2020-02-17 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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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疫情当前口罩等都是生活所需要的物品,很多不良商家就是利用目前疫情的状况销售假冒或者劣质的口罩给消费者。就目前为止已经查获了很多不良商家。同时对于严重行为的可判处刑罚处置。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生产销售问题医用口罩最高可判无期的相关内容。

  一、生产销售问题医用口罩最高可判无期

  近日,接连有警方侦破“天价口罩”“伪劣口罩”“三无口罩”案件。在这些案件中,不法商贩或低价收购过期口罩,改头换面再高价对外销售;或没有生产许可和生产条件,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口罩;或生产、销售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无生产者名称的口罩。这些问题口罩,在生产出来后被打着“医用”“医用外科”口罩的名义对外销售。

  根据两高两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等医用器材,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生产销售问题医用口罩最高可判无期

  二、刑法对于销售问题口罩是如何处罚的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将过期口罩重新包装再高价对外销售的行为,尽管未以医用口罩对外销售,但销售额满五万元,即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实施上述行为的,还将依法从重处罚。

  生产、销售其他非医用问题口罩,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还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销售假冒商标的商品罪。生产伪劣口罩并假冒他人商标对外销售的行为,销售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同时触犯以上两个罪名,应择一重罪处罚。具体而言,销售额满五万元不满二十万元的,以销售假冒商标的商品罪定罪;销售额满二十万元以上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量刑。值得注意的是“三无口罩”并不能直接等同于质量不合格产品,应当依据相关鉴定意见进行判断。

  三、遇到问题口罩怎么办

  疫情防控期间,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规定,诚信经营,切实承担起社会责任;广大消费者需要提高警惕、通过正规渠道购买防护口罩,发现“伪劣”“三无”“天价”等问题口罩的,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防止更多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问题口罩流向市场。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生产销售问题医用口罩最高可判无期的相关内容,销售问题口罩是危害社会的,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在疫情面前还会影响到他人的人生安全,是会触犯法律规定的。大家在购买口罩的时候也应该注意口罩质量有问题应该立即向有关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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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最高判处多长时间
6处罚 编辑 犯本条所定之罪,依其情节承担如下处罚: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据本条规定处罚。 7量刑 编辑 1、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 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 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2、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以下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是指(一)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二)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三)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四)造成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五)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其他严重情节”是指(一)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二)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较长的;(三)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属于婴幼儿食品的;(四)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一年内曾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后果特别严重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后果特别严重”: 致人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 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造成十人以上轻伤、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造成三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其他特别严重的后果。 4、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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