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第一种情形是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第二种情形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第三种情形是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第四种情形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第五种情形是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第六种情形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得少于十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无期徒刑罪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对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年,其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10年。我国有期徒刑最高为15年,数罪并罚不超过20年。如果被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后被假释,则其考验期限最长为10年。如果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在监狱内已经将所减后的有期徒刑执行过半,则再被假释时,余刑已不足10年,考验期限为余刑,当属恰当。
如果减刑后在监狱内尚未执行所减有期徒刑的一半而被假释,其有期徒刑余刑很可能超过10年,若将余刑定为考验期限,就会比无期徒刑直接假释的10年考验期限长。因此,按上述做法,即使其余刑超过10年,其考验期限最多也10年。这样,就既不至于比无期徒刑假释犯考验期更长(毕竟减为有期徒刑了),也不至于比因数罪并罚判处20年有期徒刑执行过半者的假释考验期更短(毕竟是从无期徒刑减刑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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