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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反贪污罪的,对直接负责人会不会判处死刑?

2012-12-18 1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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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贪污罪既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以及职务的廉洁性,但主要是侵犯了职务的廉洁性。国家工作人员代表着国家的形象,行使着国家和人民赋予的权利,因此,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行为严重破坏国家的形象,滥用国家和人民富裕的权利,对国家的威信的影响极大,具有很大的社会影响力。因此,贪污罪数额较大的是会判处死刑的。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 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所谓情节特别严重,一般是指重大贪污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贪污犯罪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的损失、后果特别严重的,或者贪污后订立攻守同盟、毁灭罪证、打击报复证人、拒不退赃,情节特别恶劣的,等等。只有在同时具备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和情节特别严重两方面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判处死刑,并处没收则产。只具备其中一项的,不能处死刑。
在单位共同犯罪中,对组织、领导贪污犯罪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而言,是指贪污犯罪单位的贪污总数额,如果达到10万元,同时又有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对主要负责人按个人贪污行为量刑的标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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