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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的概念有哪些

2014-04-21 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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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本文主要介绍拘役、刑事拘役和拘役的概念有哪些等一系列相关内容。拘役犯虽然被剥夺人身自由、强制劳动改造,但与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被剥夺自由强制劳动改造不一样,体现在执行机关不是监狱,其次其参加劳动,可酌情获得报酬。

  摘要:本文主要介绍拘役、刑事拘役和拘役的概念有哪些等一系列相关内容。拘役犯虽然被剥夺人身自由、强制劳动改造,但与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被剥夺自由强制劳动改造不一样,体现在执行机关不是监狱,其次其参加劳动,可酌情获得报酬。

  拘役犯虽然被剥夺人身自由、强制劳动改造,但与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被剥夺自由强制劳动改造不一样,体现在执行机关不是监狱,其次其参加劳动,可酌情获得报酬。

  拘役的概念有哪些?

  拘役,是由人民法院判决,公安机关就近执行的,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

  被判处拘役的罪犯,一般是指所犯罪行较轻,但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险性。如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罪,犯罪人只是对他人采取非法剥夺自由的手段,将其锁、捆在某一地点,其犯罪行为较轻,但这种行为就犯罪人本身而言,有可能随时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生命安全,对于这类犯罪,可给予拘役的刑事处罚。

  拘役犯刑期由公安机关执行,不押送监狱收监强制执行劳动改造,主要是体现分管分教,致其恶习得到较好的校正而不受犯罪恶性较大的有期徒刑罪犯的感染。在刑期执行期间,刑法还规定准许其每月回家与亲人团聚一至二天,除让其深刻体会自由与亲情的可贵、从而深省自己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加速其改造的自觉性外,还体现出刑法的人性和广泛的社会监督作用。

  拘役犯虽然被剥夺人身自由、强制劳动改造,但与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被剥夺自由强制劳动改造不一样,体现在执行机关不是监狱,其次其参加劳动,可酌情获得报酬。

  拘役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一年。

  被判拘役,刑期从人民法院的判决之日起生效,但在宣判前被先行羁押的,其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相关法律知识:

  增设替代措施

  1.增设不剥夺自由的劳动改造刑。国外替代短期自由刑的制度之一是设置社区服务刑。即在刑法或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罪犯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以社区服务代替短期自由刑。这一制度在英国、美国、法国等西方国家较为流行。例如,1974年英国《刑事审判法》规定了社区服务令,其主要内容是法院对于17岁以上被确定犯有被判处监禁刑的犯罪人,可以在一年的期限内选择适当的日期,命令其在40小时~240小时以内,从事无报酬的社会服务性劳动。法国1983年也在刑罚体系中引入了这一制度,在其1996年新修订的刑法典中保留并系统规定了这一制度,使之成为监禁刑的替代刑。

  借鉴其他国家的成功做法,中国从2003年试行社区矫正制度,要求罪行较轻的刑事犯罪分子参加社区劳动,使犯罪分子在时间上可以保持正常的工作关系及某种程度的家庭关系,保证其基本的社会来源,由于与社会保持一定的接触,罪犯的生活环境改变差异小,并且能够减少狱内交叉感染,使罪犯早日融入社会,顺利向“社会人”过渡。这样就极大地降低了监禁刑的消极作用,有助于罪犯回归社会。因此建议从立法上增设不剥夺自由的劳动改造刑,刑期为6个月至3年,对不宜适用短期自由刑的犯罪人适用。这样,不仅所判处的刑种性质不会重于短期自由刑,而且可以为政府节约开支,有助于消除短期自由刑的弊端。

  2.充分发挥其他刑种的替代作用。主要包括:(1)扩大罚金刑的适用范围。国外的实践表明,罚金刑也能够起到短期自由刑相同的刑罚积极效果。因此,用罚金取代短期自由刑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刑罚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趋势。中国可借鉴这一经验,在前期调查被告人是否有罚金缴交能力的基础上,法官对有能力的被告人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选择判处罚金刑。(2)增设一些资格刑。有些犯罪的发生,与犯罪分子从事一定的专门工作和职业有密切关系,如证券交易中的非法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和内幕交易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计算机犯罪、网络犯罪、医疗事故罪交通肇事罪等。对于这些犯罪分子判处剥夺从事特定职业的资格和权利,不仅是对他们进行有效的惩罚,而且可以有效防治其利用特定职业重新犯罪。这样既可以达到刑罚预防的效果,也可以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

  3.用其他处置措施来代替拘役。如以非刑罚处分措施代替拘役,对绝大多数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尽量不以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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