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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人管辖权的类型

2012-12-18 2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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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属人管辖权,指积极的(能动的)属人管辖原则的履行,即本国公民在国外犯罪的,也适用本国刑法理论上一般将属人原则分为三种类型:一、绝对的能动(积极)的属人原则这一原则认为,内国人的行动无论是在内国还是在国外,都应当由内国刑法规范评价。这是最纯粹形态的属人

  属人管辖权,指积极的(能动的)属人管辖原则的履行,即本国公民在国外犯罪的,也适用本国刑法

  理论上一般将属人原则分为三种类型:

  一、绝对的能动(积极)的属人原则

  这一原则认为,内国人的行动无论是在内国还是在国外,都应当由内国刑法规范评价。这是最纯粹形态的属人主义。这一原则,被德国法西斯政权1940年5月6日改正的刑法第三条第一项采用。这种过渡强调法西斯思想的规定,一直存续到1975年刑法典总则改正。

  这一原则实际上是一种民族优越思想的体现,强调本国公民在任何国家都应该忠于本国,遵守本国刑法,以防止本国公民受到其他不良民族法律的影响。据此,属人原则是第一位的,属地原则只是补充属人原则的。它可能导致本国人的国外犯比外国人的国外犯处罚要重,这对同在国外犯罪的行为人来说是不公平的。而且,有学者认为,对于同在国内犯罪的场合,本国人根据对祖国忠诚义务的违反处罚,相反外国人则因侵害犯罪地国的法秩序处罚,不能不说存在伦理上的矛盾。

  二、无限制的能动(积极)的属人原则

  这一原则是指在国外犯罪的本国人适用内国刑法处罚,不考虑行为地法。在不问犯罪的种类,对本国人的国外犯适用本国刑法这点上,它与绝对的能动的属人主义有共通之处,但是,它是在以属地原则作为基本原则的立场上提出来的类型,因而具有补充的性质,在这点上又不同于绝对的能动的属人主义。从立法例上看,1996年制定的俄罗斯刑法第12条、1997年公布的波兰刑法第110条,即采用了无限制的能动的属人主义。

  无限制的能动的属人原则,旗帜鲜明地表明了对本国人国外犯处罚的必要性。但在有多大的处罚可能性上遭遇了疑问。因为处罚的实现要依靠通过刑事司法协助收集在国外的证据,这将费时费力,因此,现实各国一般都大大限缩属人原则的适用。故就实际适用情况而言,无限制的能动的属人主义和限制的能动的那个的属人主义之间并不存在大的差异。

  三、有限制的能动(积极)的属人原则

  这是指对于本国人在国外犯一定种类之罪或一定的重罪,适用内国刑法的原则。张明楷教授认为,对本国国民在国外犯罪适用本国刑法“除了要求犯罪地法律也认为是犯罪的外,还要求本国刑法轻于犯罪地国刑法,且在外国没有受刑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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