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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事属人管辖权与刑事属地管辖权冲突的表现

2012-12-18 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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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理论界认为,对于国际刑事管辖权冲突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二种:一是案件发生后还没有处理前的争管;二是一国在他国行使了刑事管辖权后再次对该案件起诉、审判和处罚,即重新起诉。[1]就刑事属人管辖权与刑事属地管辖权的冲突而言,也存在争管和重新起诉的冲突表现形式。

理论界认为,对于国际刑事管辖权冲突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二种:一是案件发生后还没有处理前的争管;二是一国在他国行使了刑事管辖权后再次对该案件起诉、审判和处罚,即重新起诉。[1]就刑事属人管辖权与刑事属地管辖权的冲突而言,也存在争管和重新起诉的冲突表现形式。此外,作者认为,就立法层面而言,刑事属人管辖权与刑事属地管辖权的冲突还表现为法律规定上的竞合。

1、争管

当公民在国外犯罪时,犯罪地国根据其刑事属地管辖权对该公民行使管辖权时,该公民的国籍国如果根据本国刑法对该公民主张行使刑事属人管辖权,便形成对该案件的争管。而刑事属地管辖权在形式上对刑事属人管辖权具有天然的优先性,因为,犯罪地国一般不会将自己有管辖权的案件交由其他国家来管辖,这无异于放弃其主权。

2、重新起诉

现代不少国家的刑法明确规定,对其公民在国外犯罪受到犯罪地国的审判或处罚后,该公民回到国内,也不因此而对该公民免除刑事责任。如我国刑法第10条的规定。这表明国籍国并不承认犯罪地国的刑事管辖权,而以其属人管辖权为依据,重新对该公民起诉、审判和处罚。

3、竞合

能够引起冲突的关键是,国籍国和犯罪地国均有其行使案件管辖权的法律依据。如果说争管和重新起诉的冲突是司法层面的冲突,那么,竞合是一种立法层面的冲突。国籍国明确规定其对公民在领域外犯罪享有刑事属人管辖权,犯罪地国刑法也明确规定其对领域内的犯罪行为享有刑事属地管辖权。这都又是从双方国家的主权出发制定的法律,本无可厚非。然而,由于国际间还没有关于刑事管辖权竞合如何处理的公约,谁享有优先管辖权没有现成的国际准则,一切只有通过各国的外交途径解决,难免产生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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