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下级法院执行如遇“地方保护”上级法院可改变管辖权

2012-12-18 18:02
找法网官方整理
刑事辩护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刑事辩护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在今后的执行工作中,当重庆市的下级法院遇有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涉无法执行时,上级法院可以改变执行案件的管辖权。从22日开始施行的《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提级执行、指定执行和共同执行的暂行办法》将为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提供有效机

在今后的执行工作中,当重庆市的下级法院遇有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涉无法执行时,上级法院可以改变执行案件的管辖权。
  从22日开始施行的《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提级执行、指定执行和共同执行的暂行办法》将为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提供有效机制,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弢介绍,直辖以来,重庆全市各级法院共执结各类案件近40万件,执行标的金额250多亿元,执行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面临着许多困难,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影响和阻碍了执行工作的正常进行,市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全市法院执行工作的机制没有完全形成,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管理协调不够有力等。

  《关于提级执行、指定执行和共同执行的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于下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以下案件,可以依法决定提级执行、指定执行、共同执行: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执行期限未执结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拒不接受上级人民法院执行监督意见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函示提级执行的案件;确有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干扰,致使难以如期执结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如有上述五类案件,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报告,请求提级执行、指定执行或共同执行。



刑事辩护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51963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刑事辩护律师团,我在刑事辩护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