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国家公职人员犯罪后还有社保补贴吗?

2016-05-18 16:26
找法网官方整理
刑事辩护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刑事辩护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公务员及部分没有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人员平时不需要缴纳养老保险,他们退休金全部由国家财政统一发放。那么,国家公职人员犯罪后还有社保补贴吗?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网友咨询】

  符某于1977年征兵入伍,1983年退役转业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三师监狱管理局,先后任职分拣区长、监区长、教导员,1999年因徇私舞弊、贪污7000元等,新疆图木舒克市人民法院判决5年有期徒刑,现在本人现在身患脑硬化、椎间盘突出等疾病,请问我工作21年能够享受哪些政府帮扶或社保补贴?

  【法律解答】

  公务员及部分没有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人员平时不需要缴纳养老保险,他们退休金全部由国家财政统一发放。如果公务员、没有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人员在退休前犯罪,被单位开除的,就丧失了享有公务员退休待遇。

  退休的公务员在任职期间或退休后触犯刑律,并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自判处之日的下月起取消其退休费和其它退休待遇。

  没有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后违法犯罪的,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能否给予退休职工开除处分的复函》中明确规定,“企业退休人员已经退出公职,不属于企业的在职职工范围,因此《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不适用于企业退休人员,即企业不能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给予退休职工开除处分。

  附:

《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

  人函〔1999〕177号

  一、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的工资处理问题?

  (一)被取保候审和被监视居住的人员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在此期间停发原工资,并按以下办法计发生活费;

  原为国家公务员的,按照本人原基本工资额(即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之和,下同)的75%计发生活费。

  机关技术工人按照本人原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机关普通工人按照原岗位工资数额,分别作为生活费发给,取消每月发放的奖金部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本人原工资中的固定部分作为生活费发给,取消其工资中活的部分(即津贴)。

  上述人员经审查核实后,如构不成刑事犯罪或不被行政处罚,且不给予任何行政纪律处分的,补发其被扣除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如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行政、刑事处罚或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不再补发被减发和扣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

  (二)被公安机关强制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包括所外执行)的人员,其工资处理问题参照被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人员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

  (三)被羁押人员的工资处理问题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羁押期间停发工资。公安、检察机关撤案或者检察机关决定不予以起诉以及检察机关虽决定起诉而法院宣判无罪的,按下列原则分别处理:犯罪嫌疑人未被劳动教养或治安拘留,原单位也未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由原单位补发其被羁押期间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如未被劳动教养或治安拘留,原单位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其被羁押期间的工资问题按照被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如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的,其被羁押期间减发和扣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不予补发。法院决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被羁押期间减发和扣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也不予补发。

  (四)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工资处理问题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在缓刑执行期间,停发原工资。对安排了临时工作的缓刑人员,原为国家公务员的按本人缓刑前基本工资的60%发给生活费;机关工勤人员按工资中固定部分(技术工人的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机关普通工人的岗位工资)85%的数额计发生活费,其工资中的奖金部分不再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本人受处罚前工资固定部分85%的数额计发生活费,其工资中活的部分(津贴)不再发放。若按此发放的生活费低于本地区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按本地区最低生活保障线发放。

  缓刑期间到达离退休年龄的,按照《人事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管制、拘役及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后的工作和工资问题的通知》(人核发〔1989〕2号)文中“缓刑人员在缓刑期间,不能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规定,不办理离退休手续,继续按缓刑期间的标准发放生活费。

  缓刑期满至原单位对本人做出处理期间的生活费,按缓刑期间的标准计发。

  缓刑期满后分配正式工作的,其工资待遇根据新任职务、新任岗位按不高于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

  缓刑期满达到离休年龄的,根据《劳动人事部老干部服务局关于离休干部受刑事处分后待遇问题的复函》(劳人老函〔1987〕5号)和《人事部离休退休司关于干部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考验期满后能否办理离休的函》(人退司函〔1988〕2号)文件精神,凡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罚的,都不能再享受离休待遇和办理离休手续。其退出工作岗位后的生活待遇和管理等问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各部门研究确定。

  缓刑期满到达退休年龄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按照重新确定的工资标准,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

  (五)被判处管制的人员工资处理问题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管制由原单位接收的,参照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人员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

  (六)被判处拘役的人员工资处理问题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的,拘役期间工资停发。期满释放,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由原单位接收并分配正式工作的,可参照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人员缓刑期满后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

  (七)受到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在服刑期间停发工资。服刑期满后如原单位接收并安排工作,其工资待遇按新录用人员的工资办法处理。

  (八)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的人员工资处理问题?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对仍保留公职且所外执行者,可参照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人员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

  (九)在采取上述强制措施、受行政或刑事处罚期间,不计为工龄。

  二、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刑后又改判的工资处理?

  (一)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核实确被错判犯罪的,应恢复其原工资待遇,在原判期间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的有关规定予以补偿;被减发或停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不予补发。原判期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二)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触犯刑律被判刑,经司法机关复查,认为原判过重,改为免予刑事处罚的,回原单位后其工资待遇应视其罪行轻重和是否给予行政纪律处分而定,即:情节较轻,态度较好,免予行政纪律处分者,可恢复原工资待遇;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按有关规定确定工资待遇。以上两种情况,在原判期间被减发和扣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均不予补发。原判期间不计算为工龄。

  过去的规定与上述处理意见有抵触的,均按上述处理意见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刑事辩护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48544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刑事辩护律师团,我在刑事辩护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