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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抢劫入狱后被假释 报复受害人再判12年

2012-12-18 1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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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刑3年的张某,在被假释后竟对被害人实施报复,近日,年仅20岁的被告人张某又因此被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剥夺政治权利2年;与原来所犯抢劫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9个月零21天、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并罚,决定执

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刑3年的张某,在被假释后竟对被害人实施报复,近日,年仅20岁的被告人张某又因此被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剥夺政治权利2年;与原来所犯抢劫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9个月零21天、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500元,剥夺政治权利2年。

张某曾经因为犯抢劫罪被延庆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00元,于2006年9月20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07年7月11日止。

2007年2月27日晚8点左右,张某酒后行至本村王老汉家院外,想起自己曾经因为抢劫王老汉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便产生了抢劫王老汉财物进行报复的故意。翻墙入院后,张某见王老汉正躺在炕上睡觉,便上炕用手掐王老汉的脖子并将其拽到地上,用椅子砸王老汉的头部。后张某上炕从王老汉的衣兜里翻出90元人民币逃跑,并将所抢钱财挥霍。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入户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应当予以处罚。被告人张某在公安机关找其谈话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在假释考验期内重新犯抢劫罪,应当撤销假释,将原来所犯抢劫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与此次犯抢劫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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