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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累犯的概念界定及其种类划分问题

2014-04-21 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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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本文介绍了特别累犯的概念界定及其种类划分问题等一系列相关内容,在刑法学界,特别累犯概念的界定主要有广义与狭义两种观点。

  摘要:本文介绍了特别累犯的概念界定及其种类划分问题等一系列相关内容,在刑法学界,特别累犯概念的界定主要有广义与狭义两种观点。

  在刑法学界,特别累犯概念的界定主要有广义与狭义两种观点:(1)“广义特别累犯说”,是指“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再次犯罪多次构成累犯的”,以及“构成累犯的前后两罪为相同或者类似之罪”的犯罪分子。{2}也有观点认为,特别累犯是指刑法总则不设累犯制度的一般规定,仅规定屡犯同一罪或某种不特定罪,在分则条文中规定加重处罚。{3}此种观点中的“类似之罪”与“某种不特定罪”,使得构成特别累犯前后两罪的范围较为宽泛,难免有扩大特别累犯适用范围之嫌。(2)“狭义特别累犯说”,又称同种累犯说,是指曾犯一定之罪又再犯此一定之罪或同类之罪。也就是说,除再犯某种特定之罪者外,其他不构成特别累犯。{4}按照此种观点,特别累犯前后两罪的范围限定于“一定之罪”与“同类之罪”,使得构成特别累犯前后两罪的范围得到有效控制,避免扩大特别累犯适用范围的不良现象发生。

  在此认为,虽然“广义特别累犯说”与“狭义特别累犯说”在外国刑法中各有例证,但在我国刑法总则的特别累犯条款规定中,却未采纳“广义特别累犯说”,而是采纳了“狭义特别累犯说”。结合《刑法修正案(八)》来看,构成特别累犯前后两罪的范围必须是“某类特定罪”,具体就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这三类犯罪。除此以外的其他类罪,都不能作为构成特别累犯所要求的前后两罪适用罪名。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对特别累犯修改后的条款规定,我国刑法中的特别累犯可划分为三种类型:(1)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特别累犯,是指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受过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前后两罪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此为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特别累犯的罪质条件,也是与普通累犯和其他特别累犯的区别所在,即如果前后两罪均为危害国家安全罪,则不能再以普通累犯论处,而只能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特别累犯。(2)恐怖活动犯罪的特别累犯,是指因犯恐怖活动犯罪受过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恐怖活动犯罪的犯罪分子。前后两罪都是恐怖活动犯罪,此为构成恐怖活动犯罪特别累犯的罪质条件,也是与普通累犯和其他特别累犯的区别所在,即如果前后两罪均为恐怖活动犯罪,则不能再以普通累犯论处,而只能构成恐怖活动犯罪的特别累犯。(3)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别累犯,是指因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受过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前后两罪都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此为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别累犯的罪质条件,也是与普通累犯和其他特别累犯的区别所在,即如果前后两罪均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则不能再以普通累犯论处,而只能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别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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