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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毒累犯不适用缓刑值得肯定

2015-12-07 0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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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印发《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对近年来新出现的、较为突出的毒品犯罪法律适用问题作出新规定,对毒品犯罪的缓刑适用作出规范,对严重毒品罪犯的减刑、假释加以限制。

从《纪要》的核心内容来看,最高法对涉毒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体现出了一个基本的原则,那就是“从重从严”。不管是降低将吸毒者运毒认定为运输毒品罪的门槛,还是加大对吸毒人员实施贩卖毒品犯罪的处罚力度,亦或是明确利用互联网组织他人吸毒行为的定性等等,都体现了这一原则。这实际上也是当前国内严峻的毒品犯罪形势在法律上的一种反映,是顺应社会形势发展的需要。

而在这些条款中,最为引发社会各界关注的,就是对毒品犯罪的缓刑适用做出了进一步的规范,对严重毒品罪犯的减刑、假释做了进一步的限制。这同时也是针对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毒品犯罪缓刑适用不够规范的问题,最高法首次作出的明确规定。

为什么要做出这样的规定?

一是为了强化审判职能。充分发挥法院在依法打击毒品犯罪方面的职能和作用,加大运用刑罚惩治毒品犯罪的力度;二是司法实践的需要。在普通老百姓的眼里,打击涉毒违法犯罪,似乎都是公安机关冲在最前面,但那些被抓获的涉毒犯罪嫌疑人最终要接受法律的审判。而充分运用审判手段惩治毒品犯罪,既是当前治理毒品问题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人民法院参与禁毒斗争的主要方式。

从司法实践来看,因为之前对涉毒犯罪在适用缓刑的问题上存在规定不统一,标准不规范的问题,各地基层法院“自选动作”太多太大,导致一些涉毒犯罪嫌疑人被“大罪轻判”,或者是“累犯缓刑”,无法对不法分子形成有效的震慑作用,效果差强人意。此外,涉毒犯罪有一个值得注意的特点,那就是违法人员经过服刑或者是劳动改造之后因无法抵制毒品的诱惑,导致“复吸”、“复贩”率很高,而一旦法院对这些涉毒再犯者施以缓刑处罚,就会降低这部分人员对法律的敬畏感,导致“一而再,再而三”的涉毒犯罪。这实际上形成了一种纵容,显然是我们不愿意看到的。

对于近年来日益猖獗的毒品犯罪,应对途径无非有两个,一是预防管理,二是惩治打击。虽然从理论上来看二者应该是并重的,但就目前我国日益严峻的毒品犯罪现状而言,运用法律手段对涉毒犯罪进行惩治打击的效果更加显著,而且从某种角度来说,对涉毒犯罪分子加大惩治打击力度,实际上也是预防管理的一种,可以对公众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而此次最高法以《纪要》的形式规定涉毒再犯不适用缓刑,正是司法机关加大对涉毒犯罪法律惩治力度的具体体现,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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