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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的贷款诈骗犯罪的防范问题

2012-12-18 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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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所谓金融,是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的总称。金融活动是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出现的,其历史可谓悠久。但金融业,作为一个产业并对社会经济发展起着重要影响作用,在社会经济体系中占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则是从在近代资本主义阶段才得以确立。我国的金融业,是在改革开放以
所谓金融,是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的总称。金融活动是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出现的,其历史可谓悠久。但金融业,作为一个产业并对社会经济发展起着重要影响作用,在社会经济体系中占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则是从在近代资本主义阶段才得以确立。我国的金融业,是在改革开放以后才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态势,才成为对国民经济发展产生决定性影响的行业。但众所周知,金融市场是社会主义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国民经济调控等方面虽然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是金融业同时又是风险很大的行业,除了正常的经营性的风险之外,还会受到金融犯罪的侵害。而金融犯罪对金融秩序的侵害是多方面的,我国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对扰乱金融秩序的犯罪部分,就是在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四节规定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第五节规定的金融诈骗罪,共规定了33个金融犯罪罪名,而本文论及的贷款诈骗犯罪只是其中的一种。本文拟从贷款诈骗犯罪的产生原因及其危害性、表现形式及如何依法防范等三个方面,提出初浅看法,希望得到学界的前辈们批评指正。

  一、贷款诈骗犯罪产生的社会经济原因分析及其危害性

  所谓贷款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的行为;如果达到刑法第193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就构成了贷款诈骗罪。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出台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将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定为“数额较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定为数额巨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贷款诈骗犯罪的产生有其宏观方面的原因,也有其微观方面的原因。从宏观的角度分析,在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新形势下,在新旧体制的交替过程中,有关金融活动管理的法律和制度跟不上新形势发展的需要,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真空”地带,内外部的监督制约机制不同程度地存在不够健全、不够完善的缺陷,这些问题都成为一些不法分子的可乘之机。这些犯罪分子为了牟取暴利,势必将黑手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大肆进行贷款诈骗犯罪活动。而从微观的角度分析,贷款诈骗犯罪发生的原因主要有:一是有的金融机构负责人对市场经济形势下的贷款诈骗犯罪缺乏应有的警惕性和防范意识及防范知识,对保障金融资金安全的措施不得力、不落实。二是由于金融机构发展较快,业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培训工作没跟上,有的金融机构经办人员业务能力低下、对贷款诈骗等金融犯罪缺乏必要的了解,有的金融机构经办人或业务主管、领导人员甚至经不起物质利益或其他利益的诱惑,与犯罪分子内外勾结,有章不循、违法放贷,导致金融资金被诈骗。三是有的地方领导为了自己的任内政绩工程,急于上项目,到处找门路引进资金,一些不法分子就投其所好,以引资、投资为诱饵,进行贷款诈骗活动。

  贷款诈骗犯罪活动的危害性主要体现在对金融机构资金安全和金融经营秩序的侵害和诚实信用市场经济原则的侵害。首先,在现代经济中,金融活动是市场不可或缺并发挥重大作用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各个经济单位之间没有融资关系,各经济单位只能采取“单干”,根据自己掌握资金的状况量入为出,当储蓄不足时,尽管有效益极好的项目,也只能坐失良机;或者虽然有足够的盈余资金,但由于没有合适的项目而导致资金闲置。而借贷制度的建立,可以有效地克服以上弊端,使社会资源的充分有效利用和优化合理配置成为可能。而贷款诈骗犯罪,因不法分子从金融机构诈骗的资金多是用于挥霍而没有投入合法经营的市场当中,就必然破坏了金融活动的正常秩序,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和优化配置。而且,贷款诈骗犯罪活动严重侵害了金融机构的资金安全,往往经常导致金融机构背负沉重的坏帐、呆帐包袱,甚至导致其破产倒闭。其次,贷款诈骗犯罪活动将对诚实信用市场经济原则造成严重侵害,而这恰恰是人们所忽视的、更深层次的严重危害性。融资活动的一项重要原则就是诚实信用,而在金融市场中贷款诈骗等金融犯罪活动越猖獗,其对金融活动中诚实信用原则的破坏程度就越大。通常,银行的信用往往被认为是我国信用体系的主体,是其它任何信用形式所无法取代的。而贷款诈骗,一方面对银行资金造成损害可能导致银行对其他储户承兑现金的延迟而信用度受损,另一方面导致银行对其他合法贷款客户的普遍不信任而延误了他们的最佳商机,从而对整个金融业务产生更加深远的不利影响。

  二、贷款诈骗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

  根据刑法第193条的规定,贷款诈骗的犯罪方式主要有: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骗取贷款。

  近年来,招商引资成为各地发展区域经济的重要举措,一些犯罪分子就利用有些地方决策者急于引资的迫切心理,捏造一些根本不存在的或不符实际的所谓可以产生良好效益的项目,或以引进大额资金为诱饵、以需要先预交手续费等配套费用为由骗取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的贷款。应当明确的是,刑法条文中规定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的虚假理由,不应仅仅限于资金和项目本身,还应包括编造引进设备、技术等虚假理由。而且,实践中,有人将其理解为编造引进“外资”的观点,也是片面的。引进资金和项目,从文意和实践来分析,应包括引进外资、对外合作项目和引进内资和对内合作项目两个方面,与之相对应,编造引进资金和项目的内容自然也应包括内外两个方面。

  (二)编造、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骗取贷款。

  经济合同是经济活动的依据和经济项目的证明,同时又往往是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审查贷款客户贷款用途的重要内容,也是国家金融政策的倾斜点,一些犯罪分子就利用这点,编造、使用虚假的出口合同或短期内能产生很好效益的经济合同,加之很多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贷款审查部门往往只注重审查合同的形式要件而不去审查其背后的实质内容,导致贷款轻而易举地被骗取。应当明确的是,虚假合同不仅包括伪造的合同,还包括变造的合同。前者指经济往来子虚乌有、合同完全造假;后者则是在经济往来确实存在、合同是真实的,但通过在真实的合同上造假,如抬高合同涉及的经济往来的标的数额,或更改合同的有效期限等。

  (三)编造、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骗取贷款。

  如编造虚假的银行存款证明、投资项目的特许文件、公司或者金融机构的担保函件或划款证明、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报告等申请贷款时所需要的文件材料,以取得贷款部门的信任,骗取贷款。这里所说的证明文件是无法作出明确界定的,因为在实践中,申请贷款所需要的证明文件,往往取决于申请人投资项目的性质和金融机构的要求。比如,有的投资项目必须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贷款时就得提交行政部门的许可文件。只要行为人自己编造或使用了他人编造的贷款所需的证明文件,从而骗取了贷款,就达到本条规定犯罪行为的客观方面要求。[page]

  (四)编造、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超出抵押物的价值进行重复贷款骗取贷款。

  如编造、使用虚假的能够证明行为人对房屋等不动产或汽车、货币、可即时兑现的票据等动产拥有所有权的一切文件,或者串通一些不动产登记管理机构的官员将已经抵押的不动产作为抵押物进行贷款,或者串通银行管理人员对同一抵押物进行重复抵押贷款。这种贷款诈骗方式,是犯罪分子为应对我国贷款政策的转变而采取的。因为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为防范贷款被骗的风险,我国金融机构的贷款逐渐由信用贷款转向担保贷款,要求借贷人必须提供担保人或具有相应价值的抵押物作为担保。应该说,这种贷款方式的转变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为银行资金的安全多上一道“保险带”,但是由于金融机构审查把关不严等种种原因,犯罪分子采取种种手段还是能够骗取金融机构的信任而犯罪得逞。

  (五)以其它方法骗取贷款。

  主要有伪造公章、印鉴骗取贷款,以假货币作抵押骗取贷款,先借贷而后以欺骗方法拒不还贷,还有的采取“以九真掩一假”的做法,就是犯罪分子在以前的多次贷款中都能守信用而还贷款付利息,等到与金融机构的经办人或领导混熟、取得他们的充分信任后,骗取一笔更大数额的贷款外逃,等等。虽然前四种贷款诈骗的方式是明确的,但由于要在法律条文中将实践中所有诈骗手段都列举穷尽,这是不现实的,所以刑法规定了“其它方法”既符合立法技术的要求,又有利于在实践中更有力地打击贷款诈骗犯罪活动。

  以上五种骗取贷款的方式,在实践中,往往是交叉使用的,犯罪分子为了让其行为更具有欺骗性,多采取多种方式进行贷款诈骗行为,且各个欺骗行为之间环环相扣,变得很难识破,骗取成功率较高。

  三、法治角度下对贷款诈骗犯罪的防范对策

  在计划经济时代,由于资金的调配都是在国家计划内运作,很少发生贷款诈骗犯罪现象,因此我国1979年刑法并没有单独规定贷款诈骗罪,只是将贷款诈骗的行为以普通的诈骗罪论处。而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逐步发展,包括贷款业务在内的金融活动逐渐活跃并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但由于目前有些地方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经济过热的现象,金融机构内的低价资金还是资金市场的追逐热点,加之犯罪分子又充分利用了金融机构内部管理的漏洞,导致贷款诈骗现象滋生蔓延,并呈现出发案数不断攀升、金额不断增大、诈骗手段多样化、智能化等特点。面对贷款诈骗犯罪对金融机构资金安全和金融市场信用造成的严重危害以及当前金融机构管理及金融业秩序中存在的缺陷与问题,我们就必须重新审视以往采取的金融风险防范措施,而是要站在法治的角度来探讨贷款诈骗犯罪的有效防范问题。

  (一)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整顿规范金融市场秩序。

  当前我国的金融业发展环境还不是很好,这与金融体制改革不深入导致的金融体制不完善、金融市场秩序混乱有着直接的联系,而这恰恰又是为犯罪分子所利用的一个重要的“软肋”。为此,必须进一步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整顿规范金融市场秩序,为社会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特别是要加快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变的步伐,而且要确保转变的彻底性,才能让银行真正负责任地管理好自己的资金、自觉地去防范金融风险。同时,要整顿金融秩序,不仅要各级政府摒弃那种地方保护主义,坚决杜绝那些对局部、对眼前可能有利而损害全局和长远利益的金融“土政策”;还要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来共同努力,才能确保金融市场的有序运行,铲除贷款诈骗犯罪赖以滋生的“病灶”。

  (二)健全完善内部规章制度,清除内部腐败现象。

  金融机构内部的规章制度,是长期以来保障资金安全流通的经验结晶,应当说如果所有的管理、操作人员严格按章办事,贷款诈骗等金融犯罪大多是难以得逞的,正是因为目前很多金融机构内部管理不严、不规范,加之一些意志薄弱的金融机构高层管理者和具体经办人往往易被腐蚀,才给犯罪分子有了可乘之机。为此,必须加强金融机构内部的规章制度建设,重点要建立各个岗位的操作规程,强化管理和监督检查机制,完善违规处罚规定,还可以对一些关键岗位进行强制轮岗,增强关键岗位人员的风险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要严格用人制度,把好进人关,对关键的重要部门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不过关的要坚决及时调整,努力提高金融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抗腐能力;还要严禁金融机构违反国家金融法规、政策的帐外经营等违法违纪行为,铲除金融机构内部产生腐败的“温床”。同时,要增加有关审查部门的技术投入,提高辨别真假操作过程的技术含量。

  (三)完善立法,严格执法,严惩贷款诈骗犯罪。

  通过依法严厉打击犯罪,以震慑社会上的不法分子,是治理犯罪的重要环节。修订后的刑法第193条对贷款诈骗罪的处罚已经做了明确规定,共确立了三种不同的犯罪行为档次和相应的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就要分析具体的犯罪行为属于哪一种档次,严格按照法条的规定给予严厉处罚,决不能放纵犯罪。同时,还要注意对犯罪分子适用罚金刑,按照该条规定,对贷款诈骗犯除了判处人身自由刑之外,必须同时并处罚金,其目的就是不能让这些侵犯财产型的罪犯在经济上占便宜。此外,值得一提的是,现行刑法规定的贷款诈骗罪,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单位或组织并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而在实践中,单位或组织实施的贷款诈骗犯罪行为是极常见的。比如,有的单位或组织开始以其财产作抵押,取得贷款之后就采取转移财产的做法拒不还贷,或是利用企业改制、兼并的机会,以原来的企业破产无力还贷、新企业不理旧帐等为由拒不还贷,造成银行资金的流失。而这些单位或组织的行为完全符合单位犯罪的特征,现行刑法却未规定其应承担刑事责任,显然是有缺陷的,在实践中必然导致打击不力的现象,因此必须通过完善立法,给予严惩。

  [参考文献]:

  1、薛瑞麟主编:《金融犯罪研究》,第5页,第313至323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产能力月版。

  2、赵国玲、张晓秦主编:《当代中国的犯罪与治理》,第42页至45页,第313页至318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4月版。

  3、周振想主编:《金融犯罪的理论与实务》,第61页至64页,第405页至417页。

  4、陈立、黄永盛主编:《刑法分论》,第188页至220页,厦门大学出版社,2002年9月版。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张海光[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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